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要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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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修 订) (校教〔2014〕29 号) 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退学、 毕业、结业、肄业、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附则等共九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 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请 假报告包括:当事人署名的书面请假报告、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对请假事由的证明),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学籍注册。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 格者,注册有效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均给予取消学籍 的处理。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的疾病患者,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需经学校医院 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 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或 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 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不足两周者以旷课计。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 制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为三~六年(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不 包括应征入伍)。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至少提前一年向所在 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要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 生,须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经家长签字的申请书和修读计划, 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超过四年标准修业年限,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条件。 第三章 学 分 第七条 本科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每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性质、教学内容 和教学时数来确定。一般理论课程按16 学时计1 学分,实验课程按32 学时计1 学分。各 类实践教学环节、创新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按《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所在专业《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课程, 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将予以记载,并归入学 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的《网上选课系统》办理选课手续,并参加课程的修读与考 核;未办理网上选课手续,擅自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者,其成绩和学分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按平时成 绩、卷面成绩、总成绩分别记载。平时成绩根据上课出勤率、阶段考试成绩、作业完成情况以 及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大于30%。 第十一条 各专业在《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除通识教育选 修课外,均有正常考试和开学补考两次测试机会。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原则上只有正常考,没 有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成绩不理想可以重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定重读次数,课 程的最终成绩以该课程修读成绩的最高分记载。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学生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须在考试前,由本人 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学副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后,可缓考。 第十三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可提出免修该课程 的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后,准予提前参加上一年级该课程的期终考试,考试成绩在 75 分或B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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