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险管理控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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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险管理控制规范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涉及的问题,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评审工作 第一节 评审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守职业道德,运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借款人的状况及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和评价,得出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在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基础上,对借款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作出合理判断。 第二节 考察项目 第四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对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借款人的重要财务数据进行核实。 第六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当面了解情况。 第七条 对有研发和生产能力的借款人。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研发或生产现场。 第八条 对有大量库存的借款人,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库存现场。 第九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对重大反担保措施进行考察。 第十条 对可能对借款人产生较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如在技术、销售渠道、财务管理和主要经营者等方面有较查获重大关联交易),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进行考察。 第三节 评审 第十一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采用可行的方式尽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书面资料要有借款人或其他知情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的数据,能够核实的,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进行核实,不具备核实条件的,应当进行判断。在进行核实或判断后,认定能够达到相对真实的,方可作为评审报告的依据。 对有疑点的数据,应当在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折部分作出阐述。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供第的数据之外的其他材料,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尽可能核实,认为可以采信的,方可作为评审报告的依据。不能获得书面资料或不能核实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定性分析部分予以揭示。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注明评审报告的一举所对应的资料的名称及来源。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结论明确、依据充分且相对真实、表达准确; 第十六条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以其正常稳定的营业收人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以完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反担保物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建立在借款人有一定的经营基础或真实的交易背景但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 对本条前款所述项目通过担保的,应当在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取得抵(质)押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以单一销售合同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满足如下的条件: (—)借款人具备履行销售合同的能力。 (二)经向买方核实合同真实性、项目情况、买方的付款能力等情况后,未发现明显疑点。 (三)设置监管账户,控制贷款用途。 (四)要求买方出具承诺书,承诺将贷款付至鉴管账户。 (五)货款付至监管账户后,直接用于还款或有条件使用。 第十九条 以后续融资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后续融资应当不存在明显的不确定因素。以后续贷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以有审批权力的银行完成审批为必要条件。以商业投资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签署投资协议为必要条件。以政策投资或拨款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取得拟投资或拨款的部门文件为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以借款人的技术先进性作为提供担保的主要依据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有权威机构对其技术先进性的认定. (二)技术发明人提供保证。 (三)以该技术作为反担保质押。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采用特殊评审标准的项目,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在充分挖掘借款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资产基础上,按照有效、可控、易变现、价值充足的原则设定反担保。 不能同时满足前款规定的四个原则时,应当优先满足顺序在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及其规定、关联企业的反担保资产不能完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应当尽量加入借款人主要股东的反担保保证。 第二十四条 有迹象或资料表明借款人可能有下列事项之下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终止评审,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终止评审过程。 (一)借款人主要经营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尚失信用行为。 (二)借款人有严重的不良借款记录。 (三)借款人有重大违反行为口 (四)有充分资料证明借款人持续经营不正常。 第三章 审查工作 第一节 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循职业道德,对送审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如实披露送审资料中存在的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问题及项目存在的风险。 担保业务部审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对含同及归档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节风险管理部项目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需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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