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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四著作权内容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 [提要]: 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内容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著作权内容构成、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各个权项等为本章应当掌握的基本内容。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 定义: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1).概念: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2). 发表权的主体通常为作者,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发表权可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例如,作者身份不明时,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有该作品发表权;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其死后的50年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原件所有人拥有该作品发表权,50年以后则任何人都可以发表作品;等等。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3).注意: 在某些情况下,发表权与隐私权存在联系.如果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发表作者尚未发表的作品,则不仅会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而且会侵犯作者的隐私权. 某些以人体画像和肖像为内容的作品与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相联系,在发表作品时应征求被画人的同意,以体现对人格权的尊重.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放弃)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如果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其他人以改编、翻译、广播、表演等方式使用该作品时,均应说明作品的身份。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署名权依然受到保护。署名权保护的永久性,有利于防止他人在作者死后隐匿、改变作者的姓名。 原告吴冠中诉称:1993年10月27日,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了一幅画《毛泽东肖像》,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字样,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拍卖前,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上海朵云轩这幅画系假冒原告署名的伪作。但是,上海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冠中的作品,致使该伪作被他人以港币52.8万元购去。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52.8万元。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修改,指作者增删作品的内容,对错、漏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正和补充。 只有作者才有权修改其作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作品。其他人如要对作品内容予以修改,应征求作者的同意。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修改权包括的四个方面的内容: (1)自己修改作品的权利 (2)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3)禁止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承认他人对作品已作的修改的权利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注意: 报刊、杂志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的同意;对内容的修改,则应当经作者许可。 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会受到限制。例如,为了使计算机程序在特定的计算机上发挥更好的功效,法律允许他人对计算机程序作必要的修改。 建筑作品修改权与物权的冲突? 修改权不是绝对的。不能对抗物权(美术作品、建筑作品物权)。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不仅禁止对原作品进行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以表演、翻译等其他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动。不过,出版人、编辑人对作品事实和语法错误予以更正,对文字进行润色和其他技术性处理,不视为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上海人在东京》案 作家樊祥达创作了小说《上海人在东京》。上海电视台与之签订协议,有偿取得了小说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摄制权。在同名电视剧拍摄播放之后,樊祥达认为原作《上海人在东京》的主题思想是:一个东京客、一页悲惨史、一本血泪作。而被告则将电视剧的主题思想改为:一群海外的游子、一个曲折的故事、一段缠绵的恋情、一页拼搏的历史。剧中竭力美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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