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8第1学期法学通论试卷.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07-08第1学期法学通论试卷

江西财经大学 07-08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 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 课程名称:法学通论 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 试卷命题人 徐丽媛 试卷审核人 喻晓玲 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 案例一: 王贵故意伤害案(共20分)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贵,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市人,农民。年2月19日被逮捕。   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贵犯故意伤害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贵持砖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贵辩称:我本来不想帮我哥去打架,是我哥说他在酒桌上为我要债,温希伟不仅不给钱,反而还打了他,让我去给他争面子,我才去的。去了以后知道,是我哥喝酒时耍赖引起打架,我很生气,叫我哥回家。他不仅不回家,还继续和人家争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制止他,我将手中的砖头向他扔去。这时他的头一动,正好打在头上。我将他扶回家后,他身体发软,与平时喝醉酒一样,所以我没在意,第二天早晨才发现他死了。如果早知道他会因此死亡,我早就送他到医院去了。我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我哥的死亡,但确实不是故意的,请从轻判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2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贵的胞兄建在本组村民郭建文家中喝酒时,因故与村民温希伟发生口角,被温打了一拳。建便回家叫来贵帮其打架。贵随建来到郭家后,在门口捡了两块砖头,进入房间看到温希伟手握一空酒瓶时,便将自己手中的一块砖向温扔去,砸在温的脸上,致温轻微伤。此时,郭建文将贵拦住,并向其说明先前是因建的过错,温希伟才打了建。贵听后,便斥责建:“都是你的错,你还不赶快回家。”此时建已醉酒,不听劝说,仍与人争吵。贵便将手中的另一块砖向建扔去,打在建头上。之后,贵等人即搀扶着建回家休息。次日晨7时许,发现建已经死于家中。法医鉴定:建因受钝器作用,致急性硬脑膜下血肿,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上述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被告人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另外,被告人贵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致函司法机关,反映贵过去一直表现良好。贵被逮捕后,其父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家中只剩下一个弱智的母亲和一个正在读书的未成年弟弟,生活确有困难,建议对贵从宽处罚。市人民法院:被告人贵得知其兄建酒后滋事,便斥责建并让其回家。由于建不回,贵在气愤之下将手中砖块向建掷去,致建头部受伤,回家后死亡。虽然致建死亡的后果不是贵希望发生的,但是这种有目标的伤害行为,显然是故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贵的行为已触犯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辩解不是故意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贵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贵减轻处罚。根据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还可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贵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贵在掷砖时,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将建致死的危害结果,由于其在气愤之中而对此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依照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的规定,对贵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建议对李建贵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共20分) 2005年2月,张某受李某委托为其购买烘干机。不久张某从湖北省县赵某处购买旧烘干机一台交予李某,并告知:烘干机的购买价格是44000元,差旅费2500元、运费3500元。由于三者均无发票,且购买烘干机之前张某也没告知李某烘干机的价格,李某因此对烘干机的价格产生疑虑,要求在核实烘干机的价格后付清本息,张某同意,并在20年6月21日与李某签订了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1)张某在年2月18日购买旧烘干机花去4.4万元,差旅费2500元,运费3500元,张某购买烘干机共花5万元。(2)李某负责对张某购买的烘干机进行核实价格

文档评论(0)

yan69869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