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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5-经营者集中

第五讲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 一、对经营者集中实施控制的理论基础 (一)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横向集中 纵向集中 混合集中 (二)横向集中与竞争的关系 横向集中利于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单位成本 过度集中可能导致企业间的协调行为 过度集中可以形成单方限制竞争的结果 (三)纵向集中与竞争的关系 稳定销售渠道,或者稳定采购渠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率 妨碍市场中现有的竞争 提高进入市场的障碍 形成价格歧视 (四)混合集中与竞争的关系 合并方来自完全不同的市场,一般不影响竞争 有大企业参与时,可能加强市场势力的联合 二、经营者集中法律控制的立法趋势 (一)美国 《谢尔曼法》第1、2条:依合理原则解释,仅禁止不适当或非公平方式的限制竞争行为 《克莱顿法》第7条:确立早期预防原则,规定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合并须向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否则将遭受惩罚 《横向合并指南》:1968年、1992年、2010年分别修订、演进 (二)欧盟 《欧盟职能条约》:无控制经营者集中的专门规定,第82条仅适用于强化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并购,不得干预可能形成支配地位的并购 1989年《控制企业合并的第89/4064号条例》:①合并可能导致或加强支配地位时可干预;②取得支配权即构成合并;③合并必须事先申报 2004年第139号条例: ①禁止标准从“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变为“严重损害市场有效竞争”;②用HHI指数评估市场竞争;③考虑能抵销损害竞争效果的其他因素 (三)我国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体系 法律:《反垄断法》第四章 国务院行政规章:《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商务部规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2011)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 4、五部委规章:《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三、经营者集中的概念与方式 (一)概念 在竞争法与公司法中,集中或并购的含义区别 “集中”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 (二)方式 1、组织合并: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发生合并 例外:无需申报的合并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2、取得股份或资产 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全部或重大部分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取得另一企业的股份 多数股份或表决权 只有少数股权,但可实施事实上的控制或法律上的控制 反垄断法关注的是长期的股权变化,而非临时性的股权持有 3、通过合同方式 组建或扩大“康采恩” 管理或盈利划归的合同 委托经营合同 人事联合 4、建立全功能的合营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母公司共同控制一家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 合营企业的建立是长期性的 四、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一)申报的主体 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所有企业 其他合并:取得支配权的企业 (二)申报的标准:销售额或资产;市场份额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三)申报的内容 申报书;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协议;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包括合并各方的情况,以及申报人关联企业的情况 (四)未经申报违法合并的后果 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限期转让营业 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一)初步审查的程序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二)进一步审查的程序 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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