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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科研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更好地落实学院绩效工资改革,推动我院科研和教学建设工作,提高学院科研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建设工作,多出高质量的科研和教学建设成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
科研工作量考核对象为教学及科研岗位的人员(即所有享受专业技术职称待遇的人员)。非此类人员的科研成果按照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参照本细则第七条(附则)计算科研绩效工资。
第三条 计分办法
科研成果实绩记分按照附表中的具体项目及所赋分值计算。
第四条 计分规定
1.计分的科研项目【如课题(包括纵向课题、横向课题、各类子课题等)、专利、教学成果、教材等等】,必须是正式立项或签有正式合同,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资料需事先经科研处认可备案,否则不予计分。所有计分的科研项目必须提供完整的材料,如申报书、结题证书、研究成果等,材料不完整的不予计分。
2.同一项成果不重复计分,按分值高的计算。各级纵向课题我院须为第一承担单位才能按纵向项目计分,且须出具学院财务处的课题经费到账证明,并上缴8%的科研管理费。
本院教职工参与校外纵向课题研究不计分;参与的横向课题,研究经费如果入学院财务的按经费的多少计分,并交纳5%的科研管理经费。
3.课题项目的计分以结题为准,没有结题的课题不予计分,但国家级课题、国家级建设项目及专著除外。
4.校内教职工合作课题分值的分配办法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其中课题组负责人的分值不低于50%,也不能高于70%,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供全部参加者分值分摊的清单。
5.本院教师因在有关院校担任访问学者,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公开发表的论文、作品等,未署学院名发表的按实际分值的50%计分。
6. 教学及科研岗位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科研成果应与其专业研究或从事的工作具有关联性,否则按50%计分。
7.教学建设项目按科研成果进行奖励,计分的教学建设项目以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的批文为准,奖励分值可抵充科研量不足,具体项目奖励分值见附表。
8.本院教职工主持的国家级纵向课题的子课题,如果没有在科研处备案的不计分,如果备案的则认定为厅级课题;主持的横向课题的子课题不予计分;参与校外子课题不论纵向还是横向都不予计分。
9.教职工每年发表的论文为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CSSCI期刊来源期刊的论文等,不论多少全额计分。除此之外的一般性期刊发表的论文,专任教师每人每年不论是以第几作者的身份发表只计1篇的分数,其余的不计分;党政管理及服务岗位人员,发表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CSSCI期刊来源期刊以及我院学报以外的一般性期刊的论文不计分。
10.公开发表的论文内容重复率高于60%,但发表在不同期刊上的论文都不予计分。
11.科研工作量每年统计1次,统计时间区间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在统计时间区间不能提供成果原件,但成果已经发生,必须到科研处备案,成果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 考核标准
1.教学、科研岗位的科研考核标准见下表,此标准是对专任教师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计入其年度考核。
职 称 系 数 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学年科研工作量要求 教 授 一档 4.0 国家级学科带头人
(国家级教学名师) 800分 二档 3.2 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
(省百千万人才) 600分 三档 2.6 省级学科带头人
省级教学名师 400分 四档 2.4 博士或省级骨干教师
省级专业带头人 320分 五档 2.2 被教学岗位聘用 240分 副教授 一档 2.2 省高校学科带头人
省级教学名师 240分 二档 2.0 博士
或省级专业带头人 200分 三档 1.8 省骨干教师 160分 四档 1.6 被教学岗位聘用 120分 讲 师 一档 1.6 博士
或院级专业带头人 120分 二档 1.4 院级骨干教师 80分 三档 1.2 被教学岗位聘用 60分 助 教 1.0 被教学岗位聘用 40分 见习期 0.7 被教学岗位聘用 20分 2. 科研考核分不封顶,专任教师超科研工作量可以抵补奖励性课时工作量的不足,不能抵补基础性课时工作量的不足,科研分2分抵1课时。
3.所有专任教师必须完成相应职称所要求的科研工作量,超过部分按本细则第七条(附则)规定结算。
4.科研工作考核分达不到标准分值的,视为未完成科研工作量,计入年度综合考评。
第六条 考核、计分程序
1.每学年末科研处下发科研成果登记通知,各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本部门职工如实登记。每学年科研成果未能计入考核的,计入下学年考核。但计入下一学年考核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客观原因导致的,并在当学年结束前向科研处出具书面的申请材料,并得到科研处批复,否则视为无效。每学年超科研工作量不能转入下一学年,只能计为超科研工作量。经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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