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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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MSC.134(76)决议 (2002年12月12日通过) 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进一步忆及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以下简称本公约 ) 第 VIII(b) 条关于对 适用除第I章外的本公约附则的修正程序, 在其76届会议上审议了按第VIII(b)(i)条规定所提出并散发的对本公约的修正案, 1.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按本公约第 VIII(b)(vi)(2)(bb) 条规定,决定除非在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前有 1/3 以上 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 50% 的缔约国政府通报他们反对该修正案, 否则该修正案应视为于2004年1月1日已被接受; 3. 请 SOLAS 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 VIII(b)(vi)(2) 条规定,该修正案按上述 2 的规 定被接受后应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 VIII(b)(v) 条规定,将核对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副 本分发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第6页 附 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 构造 – 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A-1部分 船舶结构 1 在现有3-5之后新增3-6如下: “第3-6条 进入油船和散货船货物区域处所的通道和该区域处所内的通道 1 适用范围 1.1 除 1.2 所述之外,本条适用于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 5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和第IX/1条定义的200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 1.2 在1994年10月1日及以后,但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应符合MSC.27(61)决议通过的第II-1/12-2条的规定。 2 进入货舱和其他处所的通道 2.1 在船舶整个寿命期间内,在货物区域的每一处所应设置固定通道,以供主管机关、第 IX/I 条所定义的船公司、以及船上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船舶结构进行全面检查、近观检查和厚 度测量。通道应符合第5条的要求和海安会通过的MSC.133(76)决议“检查通道技术规定”,该要 求可能由本组织修订,条件是该修正案的通过、生效和实施符合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适用于除第 I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 2.2 当正常装卸货物的操作容易损坏该固定通道 , 或在该处设置固定通道不切实际,作为 替代,主管机关在技术要求中可允许设置移动式或便携式通道,只要固定、安装、悬吊和支撑便 携式通道的装置构成船舶结构中的固定一部分。所有便携式设备应易于船上人员安装或使用。 2.3 所有通道的构造和材料及其与船舶结构连接的附件均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在按第 I/10 条要求进行检验前或检验时,应对通道进行检验。 第7页 3 货舱、液货舱、压载舱和其他处所的安全通道 * 3.1 为确保全面的检查,应直接从开敞甲板安全进入 货舱、隔离空舱、压载舱、液货舱和 货物区域的其他处所。可从泵舱、深隔离空舱、管隧、货舱、双壳处所或拟不载运油或危险货物 的类似处所安全进入*双层底处所。 3.2 长度为 35m 或以上的液舱或液舱的分舱,应至少设置 2 个出入舱口和梯子,并根据实际 情况尽可能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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