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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9月16日
前 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5年3月本规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柳文平
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刘海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潘向华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汪立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谭久克、陈坚强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
(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
(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八条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持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
(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
(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气瓶;
(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四)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
(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六)其他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瓶。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程序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气瓶使用登记的办理程序、要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表,并且及时将《气瓶使用登记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给气瓶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对新增气瓶使用情况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变更情况,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气瓶使用登记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并且及时更新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
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气瓶需要过户,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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