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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本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发展,丰富本行公司及零售业务产品,根据《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买方信贷业务,是指本行通过与客户(即买方)、核心企业(即供货商)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以分期还款等形式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用于满足客户(法人或自然人)向核心企业或其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采购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同时,由核心企业向本行承担无条件回购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等。
客户为自然人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纳入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品种管理,由零售事业部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网络模式”、“跨区网络业务”、“间接授信额度”等相关定义参照《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开展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可采用网络模式,也可采用非网络模式,即在本行未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情况下,针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客户(单一买方)开展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应满足《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循贸易真实、严格管理、审慎开展的原则办理国内买方信贷业务。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分行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各经营机构,属于操作规程。
第二章 业务对象基本要求
第七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业,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或“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企业,可直接准入。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核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核心企业可为产品成熟、技术领先、经营稳定或快速发展的制造类企业,或管理规范、渠道通畅、销售稳定的商贸类企业,或品牌突出、连锁经营的服务类企业,同时应为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具备领先优势的企业,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
(二)核心企业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6级(含)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企业在本行的信用评级为A6级(含)以上,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对于核心企业为小型机械设备(如塑料机械、数控机床等)制造企业,且为全国或区域行业龙头企业的,可适当降低销售收入要求,但不得低于2亿元。
(三)核心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销售顺畅;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销售商品为其主营产品,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稳定、退货及返修率低;最近三年核心企业销售履约记录良好,未发生因产品质量、不能按期交货等问题与下游买方发生贸易纠纷。
(四)与其它银行合作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情况良好,未发生不履行无条件回购责任的情况。
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信贷业务还应同时满足《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关于核心企业的准入要求。针对特定行业,核心企业未达到上述(一)、(二)条准入要求的,应经总行贸易金融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八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法人客户,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客户,可直接准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人客户,以及自然人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客户
1、客户(买方)为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销售产品的终端用户,并得到核心企业的推荐或认可,且不属于过剩行业企业。
2、在本行的信用评级为B5级(含)以上,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重大商业纠纷,在银行已叙做的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记录良好。
3、与核心企业之间无贸易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良好。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信贷业务,法人客户还应同时满足《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关于授信主体的准入要求。
(二)自然人客户
1、对于客户(买方)拥有经营实体的,应符合《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个人经营贷款相关规定。
2、对于客户(买方)不拥有经营实体、或挂靠专业公司运营的,客户(买方)或挂靠公司应具有一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客户(买方)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首付款证明、挂靠协议或证明等材料。
第三章 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本行须对核心企业核定间接授信额度,跨区网络项下分行在办理具体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前需根据《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总行申领间接授信额度。
第十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间接授信额度的占用按客户融资敞口余额统计,对所有客户的融资敞口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核定或分配的间接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本行须为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客户核定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专项授信额度,额度启用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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