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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经典案例分的析
合同管理经典案例
第二章
1、甲百商店提供一楼东侧化妆区供乙汇都公司作为经销点,以甲方名义经营。经销点设两个专柜,一个形象专柜,一个外卖专柜。乙方的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双方预定年零售额为人民币465万元,其中形象专柜零售额为350万元,外卖专柜为115万元。形象专柜每月按实际零售额的18%比例、外卖专柜每月按6%比例提取毛利额归甲方所有,两项销售毛利指标不得低于70万元,超过部分的毛利额甲方奖励给乙方50%。除此之外,乙方不再支付甲方其他费用。
问题:合同的性质?(是联营合同、租赁合同还是其他合同?)
2、甲、乙于 2002 年3月3日 签订买卖一栋二手房屋的口头协议,约定价款为 35 万元,当场交付 25 万元,剩余价款三个月内交清。甲于次日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但三个月后,乙未能交清剩余房款。故甲要求乙交回房屋,乙不允,遂起纷争,甲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应以书面方式签订,因此本案中的口头协议不生效。乙认为法律虽然要求房屋买卖合同采书面形式,但是甲的履行行为排除了合同形式上的不足,使合同有效。
问题:谁的主张正确?
答:法律分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0 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
但是按照《合同法》第 36 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乙已履行全部债务( 35 万元)的大部分( 25万元),且甲接受,而甲也已将房屋钥匙交付于乙,故甲乙间合同有效成立,乙的主张正确。
3、案例分析: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答: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于是律师告诉万先生,他可以起诉该房地产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他交付的房款。万先生起诉后,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万先生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时,因为该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所以,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双倍返还万先生购房款的责任。问题本案涉及到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6、2005年4月15日 ,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义务: 1.在合同签定后三日内给付定金4万元, 2.方案审定后、施工图开始审查前给付设计进度费4万元。乙方义务: 1.2005年5月8日,交付建筑设计方案、效果图、鸟瞰图、广场入口透视图、总平彩图、两侧透视图、局部景观图等图纸资料,2.2005年5月30日,交付施工图。乙方未在2005年5月8日、2005年5月30日按期、按量交图,也拒绝履行交付施工图这一合同根本义务。甲方拒绝支付其设计进度费。
7、2000年9月,杭州市某房地产企业与该市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价值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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