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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课程大纲的

课程大纲 教 学 大 纲 二○一二年九月 《公务员法》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章 [教学目标]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我国新公务员法的公务员界定标准和范围,知悉中西方公务员和公务员法的主要差异。 [授课方式] 教师教授与课堂讨论结合 [课时安排] 4课时 [学习要求] 1.重点掌握:我国公务员法的公务员界定标准和范围问题。 2.一般掌握:西方公务法的基本知识。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公务员概论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的涵义和范围 政府公职人员称为公务员,有的称为文官,还有的称为政府雇员等。 第一种,以英国为代表,一些英联邦国家也采用这种划分。在这些国家中,公务员仅指行政机关中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公职人员,将选举产生和政治任命的官员排除在外。其它公职人员不称作公务员,这种范围与公务员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一致。按这种划分,公务员的范围最小; 第二种以美国、德国为代表,此外还有加拿大、韩国等。这些国家将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统称为公务员,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 第三种,“大范围”:以法国、日本为代表。一些法国的原属国、属地也采用这种划分。”这些国家将中央到地方的政府公职人员、立法、司法、检察机关的公职人员、军职人员和在公共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员,全部称为公务员。但总理、总统、首相及政治任命的官员不受公务员法调整,而由宪法和组织法加以调整。这种划分,公务员的范围最大。由此可见虽然世界各国对公务员的划分范围不同,但各国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却基本一致,指非选举和非政治任命产生的,常任的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有些国家也包括其他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我国公务员的涵义 根据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月颁布的国家公 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认为“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个定义包含着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从我国各类人员的情况来看,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只有各类机关的工作人员,因而他们是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三个条件,因而不列人公务员范围。 三、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 根据公务员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按照公务员定义的三个条件,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政协机关的工作入员。(五)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六)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这里有几个问题争议较大: 第一,为什么将政党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第二,为什么要把法宫、检察官列入公务员范围? 第三,为什么不将群团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第二节 公务员法及其渊源 一、《公务员法》及其特征 公务员法或者文官法通常在狭义上使用,即不是规定全部公务员或文官的法律,而指一定范围内文官或公务员的法律。我们已经提到,是不是公务员和能不能适用公务员法是两个问题。 在我国,公务员法的概念从广义和狭义两种意义上使用。 狭义的公务员法仅指 2005年4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 广义的公务员法,除了《公务员法》外,还包括与《公务员法》有关的《宪法》、《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广义意义上的公务员法是指公务员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仅与以往的干部人事制度相区别,而且与国外公务员制度也有很大不同。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我国公务员比西方国家公务员的范围要宽泛。 第二,我国公务员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接受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政治中立。 第三,我国《公务员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四,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公务员没有政务类和事务类的划分。 第五,我国公务员与其他类别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进行相互交流调配,不搞封闭的管理系统。 二、公务员法的渊源 我国公务员法的渊源,即公务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公务员法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围,另外还包括宪法等相关条款。依公务员法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不同,公务员法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项: 1. 宪法的有关规定 2. 公务员法 3. 其他法中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范 4. 行政法规 5. 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课后习题] 1、简述不同国度的公务员和公务员法的概况。 2、我国公务员和公务员法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3、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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