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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的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杨立新、杨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修正草案建议稿
课题组负责人 杨立新 杨 震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
2012.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案建议稿
课题组成员
杨立新: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 震: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歌雅: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 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北方法学》编辑
申建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振宏: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李宏弢: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求是学刊》副主编
岳业鹏: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司 丹: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任 江: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王毅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硕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修正草案建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遗 嘱
第三章 法定继承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护民事主体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保障遗产继承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的原则]
继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
(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五)权利义务一致。
第三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与地点]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按照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后,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遗弃被继承人的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视为遗赠。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放弃为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遗 嘱
第二十条 [遗嘱处分]
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其个人财产可以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人应当亲自立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能力]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遗嘱方式法定]
遗嘱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口头遗嘱方式设立。
第二十三条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在遗嘱结尾处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十四条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代书遗嘱内容,并向遗嘱人宣读、解释,经遗嘱人认可后,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每一页内容的结尾处签名。
第二十五条 [打印遗嘱]
通过打印机打印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内容的结尾处签名,注明年、月、日和遗嘱的页数。
第二十六条 [电子数据遗嘱]
遗嘱人可以用电子数据的形式设立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应当有可靠的电子签名,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见证人应当记录电子数据遗嘱所在的电子系统和制作日期,并保存公钥。
第二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录像遗嘱中应当有对录制日期、地点、见证人姓名的说明和见证人自愿做见证的说明。
录音、录像遗嘱作成后,应当当场密封,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在密封处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十八条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名以上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公证遗嘱应记明年、月、日,由公证员、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或者盖章。遗嘱人不能签名的由本人捺指印,公证员将其事由加以记载。
第二十九条 [密封遗嘱]
遗嘱人可以将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电子数据方式做成的遗嘱密封,并在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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