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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ch07电子商务法律的
第七章 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学习目标:;7.1 电子商务法概述 ;7.1 电子商务法概述;7.1 电子商务法概述;7.1 电子商务法概述;知识链接——怎么收税?
位于中国北京的一家公司拥有一家网站销售下载软件,一位在英国伦敦居住的顾客对该网站的一个软件非常感兴趣,已经通过信用卡付费下载了软件,并且很快就安装开始使用了。
在此,你能告诉大家一下几个问题的答案吗?
这笔电子交易的税收应该归谁所有?
谁来征收这笔税收?
这笔交易是基于产品还是基于服务? ;;;7.3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存在一些特点
(1)流动性
(2)纳税主体不确定性
(3)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和纳税的无纸化申报,使传统的纸质凭证为根据的税收征管失去基础。
(4)商业中介作用的失效
(5)无纸化交易
(6)隐蔽性;2. 知识产权
从广义上来看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域名、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近几年来伴随着网络纠纷当事人的投诉,人民法院已开始受理一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但这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都规定得不具体。 ;案例分析——六作家状告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例分析——六作家状告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例分析——六作家状告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例分析——六作家状告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例分析——六作家状告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2)域名的商业价值
域名在互联网上是唯一的,一个域名一经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了。每个用户都想有一个好听的、简明易记和能给他人深刻印象的域名,
在商业竞争激烈的时代,域名不仅仅是一个网络地址,而且还牵涉到许多至关重要的商业机会。直接根据商家商号或者产品商标来命名域名,是商业实体做广告的最理想的方式。;;;知识链接——中国域名管理机构;案例:中国首例域名抢注案;;法官在广东省新会市荷塘镇南村找到吴勇。对吴勇的身份进行核对后,法官问:
“你何时在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Kelon”域名?”
“1997年9月3日。”
“以什么名义注册?”
“以永安制衣厂的名义注册。”
“你与永安制衣厂的关系?”
“当时就是觉得这个名字顺耳……现在国际上不是流行‘克隆’技术吗,我就是将‘克隆’的拼音用作了制衣厂的域名,觉得很好听,很喜欢。”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何意见?” ;;二、宣判结果
1999年5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纵观本案全部证据,被告吴勇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kelon”域名,并已获得域名注册证书,但其将域名注册后的网页闲置,使得社会公众享有的网络信息、获取公用信息的需求无法实现。其后,被告吴勇得到原告科龙公司注册同一域名未果之时,提出要求科龙公司给付其5万元“补偿费”。在诉讼中,被告吴勇先是降低索要数额,后又主动申请注销域名注册,综合被告的上述行为,本院认定被告吴勇注册“kelon”域名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法律理应予以禁止。;在本案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之后,鉴于被告吴勇已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撤销已注册的“kelon”域名,并已由该中心注销完结,从而使被告吴勇的无效民事行为在本院作出裁决之前停止,对原告科龙公司“kelon”域名注册权利的妨碍不复存在,本案诉讼失去审理对象,原告科龙公司亦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永安域名注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一份在法院法律文书中本应最为简单的撤诉裁定,一改“传统”,以其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充分、严谨的论理为这起中国首例域名抢注诉讼案写下圆满的句号,也为越来越多网络案件留下了全新的思考。;7.4 对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制裁;;案例震撼世界的“蠕虫”病毒案;日期;;2. 宣判结果
据资料记载,美国法院根据《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对莫瑞斯进行的审判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
是否有意地、未经允许进入与联邦政府有利害关系的计算机系统中;
被这种有意地、未经允许所侵入的计算机至少分处在两个州;
由于侵入他人计算机,从而造成了总数超过1000美元的损失;
由于有意地、未经许可的侵入,妨碍了那些被允许使用这种计算机的用户使用计算机。
尽管原告方与被告方争论不休,最后陪审团仍作出莫瑞斯有罪的决定。
据我国《科技日报》1990年2月6日的报道,莫瑞斯已于1990年1月21日被联邦法庭宣判有罪,处以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莫瑞斯是1986年美国公布《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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