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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据规则的
证据规则;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是关于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准则。它是确认证据的范围、证据的使用、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据的收集: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依法通过侦查或调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证据的保全,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将所发现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用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予以妥善保管的措施。
;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询问、质疑的诉讼活动。
认证,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庭审过程中,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所涉及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加以审查、判断,以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诉讼活动。 ; 特征:
强制规范性
明确指导性
明显程序性;二、证据规则的体系;1、全部证据规则的重心在于约束证据能力:即关于口供、证言、材料、物品在诉讼程序上的准入问题。
2、证据规则很少对证明力问题进行规范。原因:自由心证
3、证据规则规范司法证明过程
;证据规则;第二节 证据规则的分类;一、英美法系证据规则和大陆法系证据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业法官裁判制度,即基于职权主义原则,法官对程序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起主导作用,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依自身人格、能力、知识及经验作出评价。
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实行陪审团制度,为了防止当事人和陪审团成员因缺乏法律常识而提出或采纳有碍于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和材料,排除那些经验上弊大于利的证据,保障实现诉讼公正,法律设置了完备而细密的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给以规范。
;二、通用的证据规则和个别适用的证据规则
三、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习惯法证据规则
四、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
五、等等;第三节 外国证据制度评介;(一)交叉询问规则
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庭审时对证人的一种询问方法,即首先由提出证据的一方对本方提出的证人进行“主询问”(主询问规则:1.仅限于与案件关联的事实 2.当事人不得以反询问或其他方式质疑或攻击自己的证人 3.一般不得诱导性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可诱导性的“交叉询问”,其目的在于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交叉询问规则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应进行宣誓。
; 交叉询问时当事人主义辩论式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必须按照这种程序提出言词证据。即诉讼的任何一方提出证人到庭作证的,都需要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当庭对证人就待证事实进行连续的提问,由证人逐一回答。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询问的机会是均等的。;(二)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只有在原件被证明已灭失时才能提供副件。;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三)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如果证人陈述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的,一般不具有可采性。;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
专家证人例外规则:专业人士可发表意见,其实类似与我们的鉴定意见。刑诉法修正案192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普通证人作证的例外事项:对于普通证人,如果明显不是以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为基础做出的,应予排除。但是如果该意见是以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为基础做出的,则在判例法上形成了很多例外。这些例外中,大多数属于几乎不可能以其他方式表达的“速记性”证言。包括:
;尝和闻的问题,如“闻起来像火药”
车辆的速度,如“他开得非常快,大概有70码”
声音、笔记的辨认,如“是他的声音”
证人自己的意图,如“我正打算过马路”
另一个人的情感或状态,如“他醉醺醺的,应该是喝了好多酒”,“他看上去很紧张”
等等;(四)相关性规则
是指只有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事实材料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切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均不不具有可采性。
英美证据法对一些证据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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