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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深圳法院知识的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2年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2年,深圳法院受理各类型知识产权案件10405件,审结9215件。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深圳法院发布深圳“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发展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这十大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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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诉彭某某等3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1999年6月18日,被告彭某某与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政公司”)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源政公司以人民币2000万元向彭某某购买P53技术及成果,彭某某再将转让所得(人民币2000万元)投入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赛百诺公司”)并拥有相应的股权(占40%股权),P53技术及成果为赛百诺公司所有,彭某某以投资比例拥有其权益;源政公司以人民币3000万元投入赛百诺公司并拥有相应股权(占60%股权)。 协议具体履行情况为,源政公司给付被告彭某某560万元,被告彭某某再将该560万元投入原告赛百诺公司,原告赛百诺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被告彭某某成为拥有原告赛百诺公司70%股权的股东,源政公司投入原告赛百诺公司240万元,成为拥有原告赛百诺公司30%股权的股东。2000年,被告彭某某基于P53技术又从源政公司获得了1200万元前期技术补偿款。至此,被告彭某某分文未出,已获取原告赛百诺公司70%股权和1200万元现金。从1999年9月22日至2006年10月9日,被告彭某某一直担任原告赛百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为代表原告赛百诺公司对外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目前,被告彭某某占原告赛百诺公司32.03%的注册资本。
涉案专利申请过程中,原告赛百诺公司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了专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专利申请人为原告赛百诺公司,专利代理费、申请费、维持费,均由原告赛百诺公司支付。“重组人p53腺病毒注射液”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动物实验、临床实验、药品证书颁发及获取政府的资助等均以原告赛百诺公司的名义进行。
2005年1月13日,被告彭某某、张某某与原告赛百诺公司签署了《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双方明确约定,“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专利号为Z4)”发明专利属于原告赛百诺公司所有。
从“人胚肾293细胞亚克隆细胞株”( 专利号为:Z7)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专利申请过程来看,该技术的研发资金、设备由原告赛百诺公司提供,并以被告彭某某为首的原告赛百诺公司之研发团队完成,该专利以原告赛百诺公司的名义申请,故该专利应被认定为职务发明专利。本案没证据证明在原告赛百诺公司成立前,被告张某某参与了五案专利技术的研发。原告赛百诺公司成立后,被告张某某进入该公司,并与原告赛百诺公司的研发团队参与了五案专利技术的研发。
被告朱某某在“人胚肾293细胞亚克隆细胞株” (专利号为:Z7)专利申请中所留的地址为原告赛百诺公司的地址,原告赛百诺公司给被告朱某某发放工资报酬。被告朱某某作为涉案专利的共有权利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案专利是在原告赛百诺公司成立3年后陆续申报的。被告彭某某担任原告赛百诺公司董事长期间,原告赛百诺公司的对外宣传册显示,原告赛百诺公司的董事长为彭某某,总经理为徐卫,并登载了两人坐在办公桌前的照片。该宣传册介绍了原告从1998年3月至2006年11月的重要事件。该宣传册称五案专利属于原告赛百诺公司所有。
原告赛百诺公司利用Z4号专利技术生产出了“今又生”抗癌注射液,目前,该药正处于临床第三期试验阶段。Z3号专利技术是Z4号专利产品临床用途的扩展,即是该专利产品新发现的一个用途专利,可用于治疗增生性疾病Z7号专利技术是用来生产Z4号专利产品的一个工程细胞。ZL200510002779.1号专利技术是Z4号专利产品的一个临床新用途,用于减轻化疗带来的副作用。Z4号专利技术是核心技术。Z7号专利技术是药品的结构性专利技术,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药品可用来治疗冠心病。Z7号专利与涉案其他专利已初步形成了专利群,覆盖了整个“今又生”抗癌注射液的产品链。
另查明,涉案专利(专利号分别为Z4、Z3、Z7、 ZL200510002779.1、Z7)目前登记在被告彭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名下。
综上,涉案p53技术及成果的雏形由被告彭某某完成,被告彭某某已将上述技术及成果转让给原告赛百诺公司,并因此成为原告赛百诺公司70%股权的股东,并取得了1200万元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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