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学习提纲.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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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学习提纲

一、《条例》立法背景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 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 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 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生产”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 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及其他服务 业的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活动中,许多作业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可能 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危害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 但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减少的。 2002-2008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与各类伤亡事故总量对比表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及职责 (1)综合监管 (2)行业监管 (3)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综合监管 省、市、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a.综合监管的主要特征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研究 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取代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b.综合监管的手段是建立协调机制,设立各级安全 生产委员会。基本功能是加强政府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安 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 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 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2)行业监管 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 防、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等部门分别对交通 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 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职责互 不交叉、互不替代,应当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3)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 乡镇和街道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保护从 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 一是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是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解决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投 入等问题。 四是落实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2)工会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权力 a.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 b.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 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 c.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d.工会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 撤离现场; e.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履行相关职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1、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 3、安全生产培训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 5、安全距离的规定 6、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8、危险作业管理 9、职业安全卫生规定 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11、安全投入 12、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场所的安全管理 1、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违章、 冒险作业;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规定工作时间、超规定 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止工种作业。 对拒绝实施上述行为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1)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理机 构;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 (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 资质、资格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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