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制度的内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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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内容 【摘要】:中国古代的婚姻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它不仅是男女双方的事情,更多的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其成立和解除都必须由家长决定, 因此,“早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与“同姓不婚”等一系列的婚姻制度逐渐上升为主导。 【关键词】:结婚制度,离婚制度 《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女娲在捏泥造人之时,创造了男女不同的性别,顺应了自然界阴、阳二气,自此男性和女性交接产生了。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作为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更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我们就从古代结婚的要件、离婚制度来论述古代婚姻制度的内容。 一、我国古代的结婚制度 (一)同姓不婚原则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周朝时期,基于过去近亲婚姻之弊的教训,产生了区别姓氏、同姓不婚的理念。《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中记载:郑叔詹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更有甚言:“同姓不婚,惧不殖也。”虽然依据现代的医学证明,同姓婚配中,只要不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不会出现“其生不蕃”状况,但是在古代,人类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积累,发现近亲联婚,不利于后代之繁衍,从而衍生出来的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无疑是社会的进步。 另外,根据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伦理道德观念,认为同姓结婚有碍风化,而为社会所不容,如《白虎通·婚嫁》所说“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另一原因是基于政治上附远厚别。异姓联姻可以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有利于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通过婚姻来争取联盟或改善关系在历史上是常见的,如《史记》载“(周)襄王欲伐郑,故取翟女为后,与翟共伐郑”。到汉代以至唐代,以通婚的方式与周边民族结盟友好来赢得和平依旧非常常见。 (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自古重视礼法伦理,简单说,中国的传统就是道德至上。因此对于婚姻的缔结我国古代要求尤为严格。首先就是强调家长的主婚权。主婚人是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亲尊长)承担。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左右周旋。《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的一种文化背景。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 (三)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六礼 六礼是婚姻缔结的法定形式。它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部分。其中,亲迎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程序。男方先到女方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接女方到男家门后,行“合卺”之礼(夫妇同器共餐,喝交杯酒) ,成妻之礼完成。次日见舅姑,如舅姑已逝则三个月后拜宗祠,此称成妇之礼,这时该女子才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婚礼始告完成。若未行成妇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祖坟。这是由婚姻的家族性决定的。 六礼程序是礼治社会下的产物,从西周开始确立,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影响深远,以后各朝一直传袭下来。因此中国古代婚姻实行的是聘娶婚,即男家向女家交付聘金或聘礼作为娶妻的条件,并依礼制程序嫁娶的婚姻制度。汉唐以来在法律上规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成为我国盛行几千年的主要结婚方式。 三、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不仅规定了严格的结婚制度,同时对离婚制度依然非常苛刻,它将婚姻的解除规定为出妻、义绝、和离三种类型。这是在男子专权的宗法制度下实行的专权的离婚制度,体现了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的优势地位, (一) 出妻 出妻即“七出”,是指丈夫休妻的七种合法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不孝公婆,有违孝道,与婚姻“事宗庙”的目的相违背;无子为家族断了后嗣,与婚姻“继后世”的目的相违;淫,紊乱家族血统,这是对女子单方面提出的对丈夫忠诚的要求,丈夫却可纳妾宿娼;妒忌打乱家庭安宁,把一夫一妻多妾制造成的妻妾之间的争风吃醋,归罪于妇女的妒心,并可以此为由而休妻;恶疾难以奉祀祖先,与婚姻的目的相违;多言,破坏家庭关系,要求女子要三从四德,安分守己;盗窃违反道德。 其实,从七出的内容来看,属于女子主观过错的有淫,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五项,而无子,恶疾则是女子根本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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