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电气装置(新)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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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电气装置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海上浮式装置上的电气装置。电气装置包括:主发电装置、应急发电装置、配电装置、电动机、变压器、蓄电池组、电气保护设施、照明设施、电伴热设施和电加热设备等;电缆包括:动力电缆、照明电缆、控制与通信电缆;另外还应包括海上浮式装置中特有的单点电滑环输电系统等。 9.1.2 除本章要求外,所有的电气设备和电缆还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具有发证检验机构的证书和出厂合格证。安装于危险区的电气设备应具有由有资格的单位颁发的、符合危险区要求的防爆等级证书。 9.1.3 对于电气设备的制造、安装和试验,除应参照本章执行外,还应满足责任方指定规范、标准的要求。责任方可根据所用规范、标准和电气设备及电缆的重要性确定需做出厂前试验的电气设备和电缆,但主电源中的发电机组和配电装置以及应急发电机组和应急配电装置必须进行出厂前试验。试验时应由发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到场确认并签署试验报告和出具检验报告。 9.1.4 电气装置应能: (1) 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对海上浮式装置生产作业和生活用电气设备供电,而不需要求助于应急电源; 在主电源失效的情况下,应确保向安全所必需的电气设备供电; 保证海上浮式装置上设备及人员的安全,免受电气事故的伤害。 9.2 工作条件 9.2.1 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电气设备应能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1)浮式装置所在地区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一般情况下,室内空气温度0~45℃,室外空气温度-25~45℃; (2)海上浮式装置正常生产作业中所产生的振动和冲击; (3)盐雾、油雾和霉菌。在特殊情况下,还应考虑适用于二氧化硫及硫化氢等化学活性物质; (5)危险区域中的石油气。 (6)对于船式海上浮式处理装置,倾斜和摇摆的要求如表9.2.1(6)所示;对于半潜式(柱稳式)海上浮式处理装置,任何方向的倾摇均为22.5°。 倾斜角 表9.2.1(6) 设备组件 倾斜角(°)① 横向 纵向 横倾 横摇 纵倾 纵摇 应急电气设备、开关设备、电器和电子设备 22.5 22.5 10 10 上列以外的设备、组件 15 22.5 5② 7.5 注:① 可能同时发生横向和首尾向倾斜。 ② 当海上浮式装置的长度超过100m时,纵倾角度可按500/L取值。L为船式海上浮式装置的船长。 9.2.2 电压和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海上浮式装置上的直流和交流配电系统的最高电压应不超过35000V,电压等级按国际标准推荐的电压等级; (2)交流标准频率为50Hz和60Hz; (3)所有用电设备应能在表9.2.2(3)规定的电压和频率波动情况下可靠地工作。 (4).4 应急电源 9.4.1 海上浮式装置的应急电源可由如下组成: 独立的应急发电机组、变压器和配电板; (2) 当应急发电机不能在45s内自动起动并向应急负载供电时,应设有能自动接入的蓄电池组作为临时应急电源。 9.4.2 应急电源的布置 9.4.2.1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的安装处所,应尽量远离主发电机所在的机器处所,并须用A-60级耐火舱壁及甲板与其相邻的处所相隔离。 9.4.2.2 应急电源应保证在主电站所在处所或其他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妨碍其供电。 9.4.2.3 安装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的处所,应易于直接从开敞甲板到达,对于船式海上浮式装置,不应安装在防撞舱壁之前。 9.4.2.4 应急发电机与应急配电板应安装在同一处所。应急配电板应符合本章9.3.2.2至9.3.2.5的要求。 9.4.3 当用蓄电池组作为本章9.4.1(2)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2) 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应能立即自动向本章9.4.7.7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9.4.4 必要时应设置由独立布置的充放电板和蓄电池组构成的不间断电源。交流不间断电源应能在主电源失效时立即不间断地接替供电。其电压和频率的变化应符合所用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9.4.5 作为临时应急电源、不间断电源所用的蓄电池组不得与应急充放电板安装在同一处所。 9.4.6 若采取适当措施,使在所有情况下均能保证应急工作时,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来短时间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9.4.7 供电范围和时间 9.4.7.1 应急电源应能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18h: (1) 每一救生艇筏的集合点、登乘点和舷外; 各主要生产和生活处所的通道、梯道和出入口、乘员电梯和电梯通道; 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及其它们的控制室(站); 中央控制室(站); 应急消防泵、喷淋供水泵、应急舱底泵等处所和这些泵的起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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