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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宗法制度与家族制度资料

第四章 宗法制度与家族制度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1.家族:是由若干具有亲近的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 2.宗族:若干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族组成了宗族。 一、宗法制度的产生 1、宗法与宗法制度 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的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则。 宗法制度:是严格维护宗法的制度。 2、宗法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 (1)产生的原因: (2)发展: 夏代宗法制的基本内容:确定继统秩序和在家族内部依血缘关系区分尊卑亲疏,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者相辅相成;同时,与此相适应,为了加强宗族内部的凝聚力,祖先崇拜被推进到新的高度。 商代宗法制更趋严密,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继承方式是嫡庶之制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区分嫡庶是宗法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第二,宗族内部成员的地位划分更细,有直系和旁系之分等。 第三,祖先崇拜更加盛行。 周代的情况:形成发展为典型的宗法制。 二、西周、春秋宗法制 1.西周、春秋宗法制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 第二,在宗族的内部区分大宗和小宗。 第三,无论是大宗还是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 周代社会结构图 2.宗子的权力 (1)主祭权 (2)财产权 (3)婚丧权 (4)教导权和惩罚权 丧服制度 丧服制居丧期间的衣服制度《仪礼·丧服》,共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称为五服。丧服不同,居丧的期限也不同。丧服的等级是根据与死者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决定的,血缘越近,丧服越重,居丧时间越长。 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关系 丧服制度的特点: 1.父系、母系有别 2.亲疏有别 3.男女有别 4.嫡庶有别 四个特点完全符合宗法制度的原则。丧服制度既是宗法制度的表现形式,又反过来使宗法制度更加严密,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三、宗法制度的实质和影响 1.实质: 宗法制度下,宗法制度与等级分封、世卿世禄(俸禄)制度互为表里,宗法和政权又合而为一,从上到下组成了一张张严密的统治网,使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 2.影响P17-18 第一,政治权力和经济产权的继承,普遍遵循父系的单系世袭原则,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以确保权力和财富不致流入异姓他族。 第二,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宗法组织------家族制度长盛不衰,成为超越朝代更迭的不绝如缕的社会细胞。 第三,族权与政权结合,族权在宣扬纲常名教、执行礼法、维护宗法专制秩序方面,与国家政权一致;国家政权也以家族精神驾驭臣民。 第二节 封建社会中家族制度的演变 一、宗法制度遭到破坏 1.各国变法的内容破坏了宗法制 (1)在宗族成员的关系问题上,宗法制度以血缘论尊卑,而变法主张以军功大小封爵位。 (2)在继承问题上,宗法制度强调嫡长子继承,把贵族封地世袭,而变法主张有钱者即可以购买田产,土地可以买卖就动摇了封邑的世袭制。 (3)在家庭规模问题上,变法最彻底的秦国还用法律形式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财,并编定户籍,使一户户小家庭直接隶属于国家,家庭因此由大化小。 2.通过变法,各国新建的封建官僚制破坏了宗法制 (1)任用低地位低阶层的人为高官,破坏了宗法社会中由世袭贵族参与政治的局面; (2)以食俸禄代替领封地; (3)封建官僚的职位不能世袭,不是终身; (4)新的郡县制也在破坏着封地; 3.宗族内部的矛盾激化 宗族内部许多不同的家庭间的利益冲突和同居生活中必然产生的种种矛盾,也逐渐涣散了基于血缘关系的凝聚力。 二、家族制度代替宗法制度 1、秦汉时的强宗大族 2、魏至唐的门阀制度 A、统治阶级内部区分士庶 B、士族内部区分高下 唐代柳芳的《姓系论》(或《氏族论》) :“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首之。” “侨姓”、“吴姓”、“郡姓”、“虏姓”合称四姓,“举秀才,州主簿,郡功曹,非‘四姓’不在选。” (3)门阀制度的衰落原因 A.士族自身的腐朽无能。 B.隋末农民战争的打击与隋唐科举取士制度的建立完善。 3、家族制度 (1)形成的历史条件 A、宋代以后,租佃契约制的地主经济使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弱,地主对农民的控制力也必然减弱; B、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土地买卖十分盛行,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颇为迅速,这直接导致地主阶级内部的分化剧烈; C、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 (2)特征: A.修宗谱:是宗族的档案和法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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