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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法,自由裁量权
英国行政法,自由裁量权 篇一: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普通法传统中的“法的统治”原理和“自然正 义原则”对英国行政法一直起着支配的作用,并由此形成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合 理性原则与程序公正原则等三项基本原则。这三项原则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共同构成了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整体。 主题词:英国行政法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 一、“法的统治”与自然正义原则 所谓“法的统治”(RuleofLaw),又 称“法治原则”,根据英国著名学者戴西(A.V.Dicey)的解释,其涵义即“英国人依法,而 且只依法进行统治”。戴西在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宪法研究导论》或《英宪精义》 (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1885年第一版)一书中,明确地 阐明“法的统治”有三种含义:第一,它意味着作为专制权力对立面的正式的法的绝对优势 地位或优越,它排斥政府方面的专断、特权和广泛的裁量权??在我们看来,一个人可以因 违法而受到惩处,但是,他不能由于任何其他因素而受到处罚(Itmeans,inthefirstplace, theabsolutesupremacyorPredominanceofregularlawasopposestotheinfluenceofarbitrary power,andexcludestheexistenceofarbitrariness,ofprerogative, orevenofwidediscretionaryauthorityonthePartofthegovernment? amanmaywithusbepunishedforabreachoflaw,buthecanbepunishedfornothingelse);第二, 它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社会所有的阶层都要平等地服从由普通法院所运用的国内普 通法律(Equalitybeforethelaw, ortheequalsubjectionofallclassestotheordinarylawofthelandadministrativebytheordi narylawcourts);第三,作为英国宪法的法律-在别国作为当然构成成文宪法典组成部分的规 则-并不是由普通法院所确认和实施的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因而,宪法是这个国 家普通法律发展的结果(Thatwithusthelawoftheconstitution, theruleswhichinforeigncountriesnaturallyformpartofaconstitutionalcode, arenotthesourcebuttheconsequenceoftherightsofindividuals, asdefinedandenforcedbythecourts;? thustheconstitutionistheresultoftheordinarylawoftheland)。[] 从上述三个含义 来看,戴雪强调的法治即“无论任何权力,都要经常受到法的制约,并以此保障人民的权利 和自由”。“法的统治”是近代市民革命时期打倒绝对封建帝王统治的理论。这种理论与19 世纪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相结合,作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理之一得到确立,与“议会主权” 原则在近代英国宪法中同时占据了稳固的地位。[]所谓“议会主权”的原则,即议会制定 法处于英国法的顶点,不存在优越于它的法律,而且也不可能有审查它的机关。它是17世纪 英国资产阶级宪法斗争胜利的结果,亦被戴雪称为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同时,《权利法案》 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而征税、招募军队、废止法律都属非法行为,“这就肯定了议会的权 力地位高于王权,王权的行使要受到议会的制约,从而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资本主义 制度原则。”[][!--empirenews.] 在英国,法治原则与议会主权原则同样重要, 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并由此产生了行政法的“一个中心原则”,这就是“越权无效”原 则。[]“公共当局不应越权,这一简单的命题可以恰当地称之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这个核心原则正是英国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直接后果。因为,根据法治原则,政府行 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 律依据,受到影响的人都可以诉诸法院。根据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制定的法律为最高法律, 法院必须无条件地适用议会所通过的一切法律,不能审查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合法。因此,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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