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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资料
第八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识别 一、概念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或为确定适用冲突规范对法律名词进行解释的认识过程。 二、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1、不同国家对统一法律事实确定不同的法律性质; 2、不同国家八相同的法律问题归入不同的法律部门;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的含义不同; 4、不同国家的法律概念不同。 三、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1、法院地法说 2、准据法说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 4、个案识别说 5、折中说 6、功能定性说 7、两级识别说 第二节 反致 一、概念 1、狭义的反致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适用了法院地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过程。 2、转致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法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过程。 3、间接反致 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法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按照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了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过程。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1、一国法院认为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规范,也包括冲突法规范; 2、有关国家之间冲突法规范不一致; 3、有关国家司法实践均认为适用的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规范,也包括冲突法规范,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三、各国对反致的不同态度 1、法国接受反致,但合同夫妻财产例外; 2、日本只允许国籍作为连接点的反致; 3、德国一般接受反致,合同例外; 4、英国只是在婚姻、继承有限问题上接受反致; 5、美国原则拒绝,在土地收益、婚姻方面例外; 6、我国关于合同不承认反致,在其他方面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空缺。 第三节 先决问题 一、概念 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在主要问题以前首先解决的的问题,也称附带问题。 二、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1、主要问题必须以外国法为准据法; 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 3、先决问题于主要问题应适用不同的外国法,并且该两个外国法的实体法规定不一致,导致法律冲突。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1、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国家的冲突规范; 2、适用法院地的冲突法规范。 第四节 法律规避 一、 概念 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连接点,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对案件的适用,得到对自己有利的涉外民事判决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从行为主体上,是当事人的自己的行为; 2、从主观上,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行为; 3、从规避的对象上,规避的法律是按照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的或禁止性的法律; 4、从行为方式上,是当事人人为改变连接点的方式达到目的的; 5、从客观情况上,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 1、肯定规避外国法行为的效力; 2、否定规避本国法行为的效力; 3、否定规避本国法和外国法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 一、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了解和证明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的行为或过程。 二、外国法的性质 1、英美等国将外国法当作法律事实; 2、意法等国承认外国法是法律; 3、外国既非绝对的事实,又非绝对的法律。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当事人举证; 2、法官查明。 四、外国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1、适用内国法; 2、类推使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与外国法相类似的国家的法律; 5、适用一般法理。 第六节 公共秩序保留 一、概念 是指一国法院依起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由于以上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法院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的行为。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体现一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的利益的性质。 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 (1)否定外国法的适用; (2)直接适用本国的强行法。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1、萨维尼的任意法和强行法说; 2、孟西尼的公共秩序和意思自治说; 3、斯托雷的国际礼让说; 4、库恩的界定说:违背道德、禁止性规定、重要政策、外国禁止性规定与本国冲突; 5、戴西既得权说; 6、戚希尔的特殊政策说。 四、公共秩序的司法实践 公共秩序保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1、内国民法与国际私法的公共秩序的区别; 2、公共秩序保留与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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