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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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关于 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 )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 传真:0571 7-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编号:TCYJS2010H168 号 致: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泵业”、“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 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10H047号《法 律意见书》和TCYJS2010H048号《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0043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 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及相关审核人员提出的审 核意见,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天健审〔2010〕371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 计报告》),本所律师对本所 TCYJS2010H047《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2010年6月 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审计报告》”释义的说明外,本所TCYJS2010H047 号《法律意见书》和TCYJS2010H048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 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反馈意见》相关事项的核查 (一)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杭州南方特种泵厂设立、产权转 7-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让、摘帽改制、公司制改造等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及合法性并发表意见。(《反 馈意见》重点问题第1题) 1.杭州南方特种泵厂设立 杭州南方特种泵厂(以下简称“南方泵厂”)成立于 1991 年 8 月 31 日,系 经余杭县计划委员会以“余计批(91)81号”《关于同意建办“杭州特种泵厂” 的批复》及余杭县民政局以“编号:433号”《关于举办社会福利工厂的批复》 批准,由余杭县东塘电镀五金厂(1993 年 1 月更名为杭州科力实业公司)出资 组建的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南方泵厂成立时的注册资金为150万元,法定代表 人为张耀。 1991年8月31日,浙江省余杭县审计事务所为南方泵厂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出 具了“余审事字(91)254号”《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书》,经验证,南方泵厂可 注册资金为150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南方泵厂的设立取得了余杭县计划委员会、余杭县 民政局批准,注册资金经过浙江省余杭县审计事务所验证,并办理了工商设立登 记,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其设立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法有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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