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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5工业产权法

* * 第七章 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 工业产权概述 一、工业产权概述 1、工业产权的范围 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知识产权的大范围。 “知识产权”是从西文引入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港、台译为“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不同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对它的界定范围不同。目前较有影响的是: (1)传统的知识产权划分(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代表) 包括: *专利权 *工业产权:*商标权 * 禁止不正当竞争权 *著作权 : *作者权 *传播者权 (2)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的 范围划分 *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努力而产生的发明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关于商品、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3)WTO(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划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列明了其所管辖的知识产权范围: *版权及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志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权 *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权 综合各种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可以把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内容概括成两大类: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决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将会有更新、更丰富的内涵。 2、工业产权的特征 (1)工业产权具有独占性 国家法律对于工业产权(如一项发明的专利或者一个商标的专用权)只能授予一次、这种权利一经授予,在法定期限内,只有权利人独享,他人若要使用这种权利,必须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与权利人签订合同,支付使用费,否则被视为侵权行为。 (2)工业产权具有地域性 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工业产权,只有在该国领域内有效,若无国际条约约定,其他国家可不承担对这种权利提供法律保护的义务;如果这种权利要在其他国家得到确认和保护,则应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经申请批准后方能实现。 (3)工业产权具有时间性 工业产权受法律保护都受到一定时间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这种权利归权利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法定期限届满,这种权利成为全社会共有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4)工业产权具有无形性 无形性是工业产权与其他有形物品相比最大的 区别。工业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权利本身和权利的载体可以分离,权利不跟随载体一起转移。 (5)工业产权具有可复制性 工业产权必然需要通过载体表现出来,而这种载体不是一个,可以复制无数。正是可复制性体现了工业产权的财产和价值,也正是可复制性致使工业产权极易被侵害,且保护工业产权难度很大。 3、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的全球化问题 知识产权完全是一项由法律来确定的权利。因此它的全球化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问题。在WTO框架下,各主权国家加入国际条约的自主性削弱,必须签署“一揽子”协议。而发达国家把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结合起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其设计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十分霸气。 对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的保护,在TRIPS协议中只字未提。发达国家轻易就实现了其知识产权利益在全球的拓展。 知识产权是舶来品,我国传统上、文化上并未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习惯,国民意识尚未转变,心理上需要缓冲期。而且,作为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遵循国际条约,修改国内立法,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本国经济实力和国家利益,反对保护标准的不当提高。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现行的《巴黎公约》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共30条。《巴黎公约》在承认各成员国有关工业产权立法的同时,确立了成员国共同遵循的原则和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1. 国民待遇原则 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之间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必须保证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平等享受该国国民能够获得的保护;对于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领土内设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亦应享受该成员国国民的同样待遇。 2. 优先权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国民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就一项发明首先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商标注册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1年,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为6个月),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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