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有区别有重点的立法规制民间借贷》—刘道云.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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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有区别有重点的立法规制民间借贷》—刘道云

∗ 建议有区别有重点的立法规制民间借贷   【摘 要】我国民间借贷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危机。建议 我国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别,在借鉴境外相关立法、结合本国立法习惯和现行模式基础上, 有区别有重点的立法规制民间借贷。坚持区别原则,区别规制民间民事借贷和商事信贷;坚 持重点原则,以规范商事信贷为重点,制定专门的“民间信贷保护法”,着重从定义和规则、 信贷经营主体、利率限制、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制定“利率限制法”和“非 法金融整治法”,通过多重立法综合规制民间借贷。 【关键词】民间借贷 民间金融 金融监管 立法规制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 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譬如,因民间经营性借贷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民间借贷危机”从温州不断波及周边各省, 愈演愈烈,有席卷全国之势,大量中小企业主卷起铺盖“跑路”。这暴露出我国民间借贷规 制上的疏漏和不力。尽管我国已有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规范,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却不断推 高,民间借贷金融出现危机,民间金融发展受阻。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进行专门立法,有 区别有重点的规制民间借贷。 一、理论与实践应区分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别 民间借贷几乎在世界各国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民间最传统的资金融通方式。它在我国 是一个规范概念,我国若干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使用了该词汇。①然而, 我国法律却始终未给民间借贷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实际上,我国尚无任何规章层级以上的规 ② 范性文件对民间借贷作出过完整定义。 但结合 1991 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③ ④ 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 条 、第 6 条 以及 2008 年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 定》第 77 条,⑤可基本推导出审判机关对民间借贷含义的认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 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这仅是审判规范层面的定 义。浙高法〔2009〕29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作者简介:刘道云,复旦大学 2010 级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①如 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 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 ② 1999 年最高院《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就是公民与非 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的范围至少还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该《批 复》也没能给民间借贷作出一个完整的定义。 ③ 《意见》第1 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④ 《意见》第6 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 不予保护。该条规定可概括为“四倍规则”。 ⑤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77 条将借款合同纠纷划分为四类(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 )同业拆借纠纷(3 ) 企业借贷纠纷(4 )民间借贷纠纷。可见,贷款人为金融企业的、借贷双方均为企业的借贷都不属于民间借 贷。 64    导意见》第 1条关于哪些主体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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