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第2章 法定继承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1.以“遗嘱继承” 优位还是以“法定继承”优位,体现了不同的立法考量:前者实行法定主义,后者贯彻私法自治。社会的变迁,所有权、死因处分观念的变化,影响继承法定和处分自由的消长。优士丁尼罗马法实行遗嘱继承优位。 2.当代中国,鼓励订立遗嘱,避免嗣后遗产无人继承或继承纠纷,在继承法的立法体例上,应将遗嘱继承移至法定继承之前。 法定继承的适用 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并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继承方式。以被继承人无遗嘱、遗嘱无效、遗嘱仅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适用法定继承。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的概念 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1.法定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 2.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中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而享有继承权的人。 “受遗赠人”: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受赠其财产的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题分析 1.亲属继承“限制主义”与亲属继承的“无限制主义”的比较。 2.《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3.最终独生子女的增多,应否扩大我国的法定继承人? 【配偶】 1.立法例 (1)配偶作为固定顺序的继承人,仅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我国的《继承法》采用此立法例。 (2)配偶为当然继承人,但不是一个固定顺序的继承人,可以与其他顺序的继承人按一定比例获得应继份。采用此立法例的有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在继承份额上较其他继承人为高。 学者提出:应调整配偶的继承顺序为不固定,可以与任意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理由是这样可以兼顾配偶和其他继承人的权益,既可以保障配偶的继承权,又不至于在死者没有直系卑血亲和父母时使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一无所得。 2.配偶继承权的特殊性和保护 (1)配偶继承顺序上的优先地位。第一顺序或非固定顺序,但应获得较多的继承份额。 (2)配偶享有对遗产或部分遗产的法定物权。例如在国外,配偶可取得住房的用益物权。但在目前中国,居住权在物权立法中被抛弃,生存的配偶对住房的用益物权并无法律依据,这种状况并不合理。 3.事实婚姻的“配偶”:遗产酌给请求权 《婚姻法解释1》第6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继承法》第14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子女】 1.婚生子女。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 2.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3.养子女。《婚姻法》26条:“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而消除。” 4.养孙子女。我国实务中承认“隔代收养”。《继承法解释》第22条:“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条件承认继子女的继承权。《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解释》第21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 5.“过继子”的继承权。如果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应视为养子女,享有继承权;如果只是名义上的过继子,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形成扶养关系的,则不能享有继承权。类推适用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父母】 1.生父母 2.养父母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反渗透计算,输入参数可自动计算.xlsx VIP
- 2025小红书保健行业白皮书.pptx VIP
- 字词梳理及运用-2023学年三年级语文下册期中专项复习(部编版).pdf VIP
- 大班幼儿叙事讲述能力发展的现状调查及培养策略研究.docx VIP
- 第11课 辽宋夏金元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教学课件)——高一历史统编版中外历史纲要上册.pptx VIP
- 中医临床实践指南制定规范ppt课件.ppt VIP
- 泰伯智库-时空智能技术与应用白皮书(2025).pdf
- 高密度沉淀池计算,输入参数可自动计算.xlsx
- 人教版七年级英语下册第五单元测试题-Unit-5-含答案.docx VIP
- 会计职业道德(第2版) 习题答案 王红云 .docx
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