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春婚姻家庭法学2次平时作业及答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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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春婚姻家庭法学2次平时作业及答案

得 分 教师签名 《婚姻家庭法学》第2次平时作业 得 分 批改人 一、判断题(用√、×表示。每题1分,共5分) 1.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 4.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不能结婚。( ×    ) 5.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评卷人 二.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每题1.5分,共27分) 1.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投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 评卷人 三.名词解释题(每题5分,共20分。) 1.血亲:是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可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2.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自然年个厘时亿年个的、源于同一祖先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3.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4.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得 分 评卷人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答:1.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评卷人 五.论述题(1题,15分)    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2.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从二者的关系上看,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3.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得 分 评卷人 六.案例分析题(1题,15分) 女甲与男乙恋爱并订婚,但女甲之母丙以男乙经常赌博为由表示反对,并介绍本单位青年丁与甲相识,甲随后通知乙解除婚约。在甲.丁恋爱期间,丁曾送给丙微波炉一台。后来当甲和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时,乙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与甲订婚在先,甲单方终止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订婚时甲曾接受过乙金项链一条应予返还;丙有干涉婚姻自由及包办婚姻行为,应予惩处。 请就下列问题作出回答: 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并说明理由。 2.丙收受微波炉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应如何处理? 3.请分析甲、乙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甲接受乙的金项链是否应予返还? 答:1.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因为甲与乙终止恋爱关系,以及与丁恋爱,申请结婚均系甲自主自愿决定的。 2.微波炉属丁对丙的正常赠与。应承认并保护丙接受赠与后的所有权。 3.甲、乙的婚约不应保护。依我国政策、法律的精神,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可凭任何一方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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