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民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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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民法课件

民法学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政法系 2010-2011年第一学期 民 法学(上)讲 授 目 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时效与期限 前 言 1、“民法”课程的性质和在法学专业本科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2、总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3、总学时 本课程总学时96,分两学期教学,每学期 48课时。 4、学习方法 自学与听课相结合;教材、笔记与法条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5、主要学习参考资料 法律文件;有关学术网站 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有关学术网站介绍 中国法院网、中国民商法律网、人民法院报、法律图书馆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沿革 第五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大陆法系迄今仅见的两个关于民法的立法定义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 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 一、我国关于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多种含义 (一)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即民法典 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包括商法 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仅包括民法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 *三、民法的性质 私法 权利法(目录) 实体法 任意法(合同条款) 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合同条款)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谓平等主体指身份的平等,表现在: 1、当事人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方不具有凌驾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法律的平等,民事主体要平等地受法律的拘束,不享有法外特权 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指的是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物质财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 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特点: 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地位平等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一般是等价有偿 三、民法调整平等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从内容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两部分: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2、从特征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 (2)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罗马式 德国式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指所有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公司、保险、票据、海商等 从民商分离到民商合一体例 民法典总则适用于所有的商事特别法,商事法规不必汇编到民法典中,它们不是民法典的分则,而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的。 第四节 民法的沿革 一、古代民法 《十二铜表法》 《国法大全》 二、近代民法 《法国民法典》 三、现代民法 《德国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 清末——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新中国 《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担保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物权法》 *第五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 基本特征: 它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各种民事制度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 效力表现在: 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准绳 其二,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基本原则 其三,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能违反基本原则。 二、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 内容包括: 任何民事主体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资格介入民事关系 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都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三、 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其内容有三: (一)民事关系的设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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