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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4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真题及解析
2009-2014年司法考试题(婚姻法继承法部分) 单选题 2014 23.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D项:《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所以,D项错误。 A项:《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本案中甲岁承诺子女出生后将门面房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前并没有进行变更,因此仍属甲个人财产。所以,A项正确。 BC项:《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由此可见,本案中甲与丁签订协议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离婚时,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处理。所以,BC项正确。 本题是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4.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甲3月2日所立代书遗嘱因无其他见证人属于无效遗嘱,5月3日的口头遗嘱因甲病好后出院未立新遗嘱而无效,则最后的遗嘱应当为1月1日的自书遗嘱,即全部遗产应当由乙继承。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2013 23 刘某和洪某夫妇共有两个儿子甲、乙和一个女儿丙。由于夫妇二人承包林地、种植大棚蔬菜,生活比较富裕,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Y4,汽车,还有数十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了书面的遗嘱,指定这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为在林地承包、种植大棚蔬菜过程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2004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乔乔。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2011年6月在运输蔬菜途中因交通事故同时遇难死亡。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由乔乔代替其父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 B. 应由乔乔与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C. 应由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D. 乔乔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 【答案】B 【解析】首先,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刘某和洪某夫妇书面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此,在遗嘱生效后,甲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两栋三层的楼房”的所有权。但是甲先于遗嘱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死亡,因此,该遗嘱不生效。虽然甲有儿子乔乔,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乔乔不能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两栋三层的楼房”。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 其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1 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乔乔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孙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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