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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案件论述题

一、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答: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包括自 然人和单位,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 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2)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需要行为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则需要这一主观要 件 (3)客观要求不同。骗取贷款罪须行为人骗取 贷款数额达到巨大或者有其他热点严重情节的才 能构成犯罪,贷款诈骗罪仅要求骗贷数额达到较大 就可能构成犯罪且无情节方面的要求。 二、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关系? 答: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之间既有联系又 有区别。 (1)在客观方面,无本质区别,都是通过虚构 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金融机构的信用,但 高利转贷罪还需要将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 (2)在主体方面,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包 括自然人和单位 (3)在主观方面,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 为目的,而骗取贷款罪以“非法使用”贷款为目的; 在犯罪成立的条件上,高利转贷罪以“数额较大” 为条件,而骗取贷款罪以“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三、注意信用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罪的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侵犯客体不同。信用证诈骗侵犯了公私财 物所有权、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复杂客体。伪造、 变造金 融票证罪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单一 客体。 (2)客观方面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 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或者骗取信用证 的,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 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 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 信用卡的行为。 (3)构成犯罪标准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 人只要实施了该罪客观方面表现的四种行为,就构 成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 额标准,即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 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 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 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0000 元以上或者数量在 10 张 以上的,或者伪造信用专1 张以上,或者伪 造空白信用卡10 张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与集 资诈骗犯罪的区别 ? 答:(1)侵害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 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国家正常的 金融管理秩序;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罪 侵犯的主要是证券市场管理制度。 (2)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 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犯罪分子从一开始就根本不 想偿还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所骗取的 款项。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 观方面是为了非法募集生产经营资金,并准备按约 定给付股息、偿还债券本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 (3)客观方面不同。集资诈骗罪的非法集 资具有诈骗性质,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 债券罪不具有诈骗性质。 五、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犯罪与 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犯罪的界限? 答:(1)擅自发行,是指未经批准而自作主张 发行,既可以是申请发行而未经批准,也可以是未 申请批准就加以发行。欺诈发行则是制作虚假的招 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招募办法发行的 行为。 (2)擅自发行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至少 是否具有发行的资质条件,则不作要求。欺诈发行, 则一般是不符合发行的资质条件而发行。 (3)擅自发行中既可能以欺诈的行为发行, 即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 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也可以不采取上述的欺诈手 段发行。对于擅自发行中又采取了欺诈手段的,则 又牵连触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从理论上来讲,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但 由于两罪的法定刑完全一样,考虑到擅自发行中的 欺诈发行行为实属擅自发行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 以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定罪量刑则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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