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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规定具体化是个进步 责任人追偿标准仍需细化 赔偿金二次审查应取消
法律界人士谏言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 追偿规定具体化是个进步 责任人追偿标准仍需细化 赔偿金二次审查应取消 ?专家建议提高贪污受贿侵权责任人追偿标准 本网讯 记者杜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全文公布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10月22日,众多国内知名专家参加了《方圆律政》杂志社举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问题与政策”研讨会,对“送审稿”进行了深入分析。 有专家认为,面对国家赔偿责任有多人共同行为的复杂情形,要考虑每个责任人在侵权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考虑在保证不超过国家赔偿总额费用的情况下,对于贪污受贿、违法办案等情况的追偿数额,应该多于侵权责任人所收到的非法所得。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与国家赔偿法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其具体条文内容应该与国家赔偿法保持一致,将国家赔偿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细化、程序化,使其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 财政部门是国家赔偿支付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发出的支付函相当于支付请求,也就是支付令,就像各机关有财务部一样,拿到支付令后没有任何选择,只有支付。 作为国家赔偿的请求人,走到国家赔偿这一地步很不容易。当请求人拿到赔偿决定书之后,不应该再设那么多程序,应该直接找财政部门或者是找赔偿给付机关领取赔偿金本网记者杜萌 10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消息一出,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是从网上查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还打电话向有关部门询问过相关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符启林赞同并肯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他在研讨会上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非常好,能够吸引公民参与讨论、发表意见,这有益于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 同时,有业内人士还注意到,此次《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示截止日期为11月1日,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在12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经过公示并修订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势必为保证国家赔偿法的顺畅运行而一并实施,而5年前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亦在同一时日废止。 国家赔偿制度日益完善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令人们联想起胥敬祥等一系列国家赔偿案例———2005年3月15日,河南农民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后被无罪释放。2009年12月17日,刚刚度过自己49岁生日的胥敬祥从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529936.68元的国家赔偿款,结束了他长达4年半的申请国家赔偿之路。 胥敬祥曾在其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赔偿请求人从刑事拘留到送达不起诉决定共计被关押4730天……父母遭受此打击,悲愤交加相继去世,3个孩子13年失去父爱,从小受到歧视,不能像其他同龄孩子一样完成学业。自己以前的满头黑发几乎掉光,这其中所遭受到的精神折磨和打击是外人所难以想象的。” “胥敬祥案为我们反思错判赔偿制度提供了契机。”有专业人士认为。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继而又将修改国家赔偿法纳入立法规划,直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眼下,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位法学界人士感慨地说,“这些都是我国不断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幸事”。 同在10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以《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有目共睹》为题发表文章,他表示:“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为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人权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做出新的更大的努力。” “这不是空洞的许诺。”一位专家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赔偿金二次审查存争议 此次《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的公开征求意见,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又一大进步。不少学者因此对“送审稿”与国家赔偿法进行了深入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将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对比后发现:国家赔偿法中大量使用的“赔偿金”一词,在“送审稿”中变为“赔偿费用”。 在汤维建看来,国家赔偿法涉及的赔偿金不是“规费”,即不是所谓的“国家对市民或法人提供特定劳务或履行某些管理职能而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据此,他觉得还是应该用“赔偿金”这个词比较好。 汤维建在谈到自己的看法时说:“赔偿决定权体现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只要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后,有义务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机关就无权改变决定,也无权终止决定的执行,这是非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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