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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原则

特点: (1)以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为前提。 (2)转移的是公民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三、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的原则 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继承人 1、继承人是按照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对其近亲属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 2、是继承法规定的自然人 3、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自然人 被继承人 死亡时留下遗产的人。是自然人。 继承能力 (一)继承能力的概念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胎儿的继承能力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 遗腹胎儿也有继承权    2003年的夏末,大连市男子王某因病在大连某医院去世,他的妻子和亲人悲痛欲绝, 王某的妻子杨某当时已怀有8个月的身孕。 王某去世一个月后,他的父母找到杨某,他们提出,儿子生前经营的公司和一些有价证券等物都应该归他们所有,理由是,年纪轻轻的杨某不会为王某守寡,她肚子里的孩子,也没有任何资格取得父亲的一文财产。  王某父母的提议遭到杨某的反对,她认为:王某是因病去世,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丈夫意外离开人世,孩子是两个人的后代,孩子有继承未谋面父亲财产的权利,作为爷爷奶奶没有权利否定孙子(孙女)的继承权。   双方就财产归属一事一直争执不休,最后杨某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法庭。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权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的孩子虽然未出世,但是同样享有和爷爷奶奶、母亲一样的继承权,所以判决杨某未出世的孩子也应该继承父亲一部分财产。 答:此案涉及未出生胎儿的继承权问题。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此案中,胎儿是出生后两星期后才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又成了胎儿的遗产,应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胎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甲,3000元遗产由甲继承。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3000元份额,仍是武某的遗产,由武妻甲和武父母乙丙三人共同继承。 三、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可任意变更。 继承权的概念   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或: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的遗产的权利。 或: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接受 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因此,继承权的接受无须继承人有明示的意思表示,只要继承人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为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其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案例: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甲有父母、配偶和儿子、女儿各二人。甲去世,留有住房(私房)4间,存款2 000元,古字画 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立有遗嘱,房产归妻子和儿女所有,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另有2000元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甲的父母皆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审理中发现甲还有2000元债务未还。 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感情为由,不愿参加诉讼,表示放弃诉权。 甲的儿子的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不可以;人民法院应把甲的儿子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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