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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消灭时效

第九章 消灭时效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种类 (一)时效的概念 1.含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权利变动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应然的权利状态 实然的事实状态 如:甲持续、自主、公然、和平占有乙的动产,达到10年,甲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甲借款2万元给乙,约定还款期日为200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甲碍于情面未催要,2008年1月1日,甲催要时,乙拒绝返还 2.要素: (1)事实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权利不行使 (2)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 (3)权利变动:与事实状态相同,与权利状态相反 (二)种类:取得时效、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消灭时效:又叫诉讼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利(请求权)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不受保护效力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制度的功能 (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特定事实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权利不行使)经过一定时期,即产生社会信赖,并依此产生诸多法律关系,若仍以权利真实状态为准,推翻基于此而生的一切法律关系,势必影响交易安全 (二)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之人”,时效制度即在于通过否定权利、削弱权利的手段,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促进物的有效利用 (三)避免举证、查证困难 权利长期不行使,证据易灭失,事实真相难以证明,凡时效经过,则以时效作为权利取得或不受保护的依据,减轻当事人及法院的举证、查证困难 三、时效的性质 (1)法律事实 非以人的意志为要件,为自然事实,通说为状态。 (2)具有强制性、法定性 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不得通过约定缩短或延长期间;不得预先抛弃 第二节 消灭时效 一、概述 消灭时效,又叫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消灭时效的效力 例:甲借款2万元给乙,约定还款期日为200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甲碍于情面未催要。2008年1月1日,甲向乙催要 (一)立法例: 1.实体权消灭主义:实体权消灭 问题:若2006年5月1日,乙返还,后又反悔,乙可依消灭时效经过为由主张返还,甲的受领构成不当得利。与诚信原则、权利的事实状态相悖 2.诉权消灭主义:实体权仍存在,仅诉权消灭,又分为: (1)起诉权消灭:时效经过,不得起诉,法院有权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问题:消灭时效是否经过、是否存在中止、中断事由,均须开庭认定,起诉权消灭,不利于维护权利人权利 (2)胜诉权消灭主义:时效经过,仍可起诉,仅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胜诉权消灭的原因为何,不甚明确;法院可主动援引适用 3.抗辩权发生主义:权利人仍享有权利,只是义务人取得对抗权利的抗辩权,当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时,权利人无法胜诉。通说。 (1) 给付保持力:债权人得受领并保持给付标 的; 债权的效力: 给付请求力:期限到来时,债权人有权要 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执行力:债权依请求力不能实现时,得凭 借国家机关的强制实现其内容 只是后两种效力受到限制,权利人仍保有受领力,因此,当时效经过,债务人仍然履行时,权利人有权保有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 (2)抗辩权既然是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属于私法自治范畴,法院不得强迫其行使,因此,法院不得直接援引适用 4.我国立法: (1)现行立法——胜诉权消灭主义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允许起诉;但一旦发现时效经过,即判决败诉 (2)学理——抗辩权发生主义 胜诉权消灭主义与私法自治原则相悖,改采抗辩权发生主义 (二)效力内容 1.法院能否主动援引适用: (1)原有理论:可以主动援引适用 (2)现有理论:不得。理由: ①私法自治:法院不得强迫义务人接受时效利益 ②我国时效期间短,若允许法院主动援引适用,更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 2.时效完成后,债务人的履行: 因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权利人有权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 3.时效完成后,债务人的承认 (1)承认:债务人做出承认债务或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如在催款单上签章;提供担保;与债权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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