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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主管与诉讼管辖
第七章 主管与诉讼管辖 一、民事诉讼主管 (一)主管与民事诉讼主管的概念 1、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2、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即确定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哪些民事纠纷由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负责处理。 如土地权属争议主管,属行政诉讼主管,而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劳动报酬纠纷,属于民事主管等 (二)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包括: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纠纷。 3、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主要包括: 1)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申请支付令案件; 3)公示催告案件; 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等。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1、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2、人民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3、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就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来讲,目前存在这样两种情况: 1)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纠纷先需要通过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 2)仲裁还是诉讼,由当事人择其一。 4、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1)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主管优先; 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如果行政机关处理不是最终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3)处理的属于行政性质的行为,当事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或仲裁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 5)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要根据行政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而定。 二、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意义 1)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2)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可以使各人民法院明确自己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防止因管辖权不明造成的推委或者争抢; 4)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监督,督促下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民事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纠正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程序违法行为。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确定管辖制度时,主要依据下列原则 1、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原则。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原则。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均衡原则。 5、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三)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1、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之间的联系。 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大小。 3、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 4、争执的财产所在地。 5、当事人的协议。 此外,法律上在确立管辖制度时还考虑一些比较特殊的因素。如根据法院的裁定确立的指定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根据被告的答辩而确立的应诉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理论上对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决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因素,使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因用汇票支付合同债款问题发生纠纷,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那些法院有权管辖? 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适用合并管辖的主要情形是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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