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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述 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 谭剑文律师 一、定义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 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企 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资金的来源主要 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 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按照证监会的分类标准,私募投资基金根据投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可以概括为 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我司目前业务中主要涉及到的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对象也仅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历史发展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相比,历史较短,在 2007年以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外资企业的天下,比如TPG 、凯雷这种 专业PE,以及高盛、摩根士丹利这些外资投行的直投部门,而本土的基金较少, 成立时间也较晚,比如弘毅,直到2003年才筹建。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的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制架构,整体的业务量也不大,以2006年为例, 清科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体募资金额仅140多亿美元。 从2007年开始,中国PE行业迎来一个重要的分水岭。随着《合伙人企业法》 的修订和实施,有限合伙这样一种企业形态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使得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的门槛大大降低,企业内部管控模式也更加适合市场的需求,大大拓展 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空间,这一年,私募股权基金整体募资金额翻了一番, 达到了350多亿美元的规模,08年,规模又几乎翻倍,到了610多亿美元。 2009年,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加之08年底逐步开展的监管措施的加强,导 致全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规模急剧下滑至130亿美元左右,其后几年随着 经济的起伏、监管措施和力度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募资规模也随之起伏,但募 资规模基本上还是呈现出逐步走高的态势,据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统计显示,2014年全年,私 募股权基金募资总规模达到了630多亿美元,其中房地产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达到了约95亿美元,到2014年11月末,已在证监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为2544 支,管理规模达到了1.2万亿。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融资方式,对于 房地产行业来说,已经成为银行、信托之后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三、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架构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公司制 (二)有限合伙制 (三)信托制 这三种架构,各有利弊。公司制对于投资人来说,感觉更为正式,但对于基 金管理人来说,因为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在治理结构上有着天然的束缚性、制衡性, 因此决策权力的集中度、灵活性等方面有时难以满足管理人的实际需求,此外在 税务方面也基本上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所以实践中采取公司制的并不太多。有 限合伙制能够很好的实现管理权、决策权和投资收益权的分离,在架构设计上可 以非常灵活的进行各种安排,可以满足基金管理人充分行使管理权力的需求,同 时在税收上也有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或合法避税方式,因此成为当前最为普遍的 组织形式。契约制的优势在于可以不必受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都面临的投资人总 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可以达到200人的人数,因此可以相对降低投资门槛或 放大募资规模,目前常见的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是以信托的方式来实现 的,但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基金管理人面对以信托公司为主的投资人时,话语 权较轻,很难充分行使管理权力,此外,以信托形式为房地产项目募集资金,往 往面临着监管部门的特殊要求,比如四证全且应具备二级资质等,因此实践中采 用契约制的并不是太多。 实际业务中,在这三种架构的基础上,还演变出一些其他架构,比如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制等,但万变 不离其宗,基本的运作模式和法律关系都涵盖在以上三种架构中了。 四、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松到严的过程。 在2007 年以前,国家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本上是持鼓励的态度,而且当时能够 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基本上都是一些规模大、管理规范的外资或大型内资 企业,因此虽然相关部门制订了一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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