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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效力中止 效力的暂时停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适用范围,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适用于所有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我国,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3.复效 合同效力恢复是指效力已经中止的保险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合同的效力,视为原合同自始没有中止效力。 《保险法》第37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理论上一般认为,复效应满足下列条件: (1)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 (2)申请在法定保留期内提出。2年,复效申请保留期或复效期间,保险人不得行使解除权。2年后的申请,只要尚未行使解除权,保险人仍然可以接受。 (3)申请复效时仍然符合投保条件,如健康状况。业务规范的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交体检单或健康证明等文件。 (4)补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法》仅规定补交保险费,没有规定利息,合同中一般会约定。 在复效时,如果保险合同条款对如实告知义务有约定,应遵从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而保险人径行收取了保险费,则投保人无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国内保险实务中,涉及上述两方面的案例都已出现。 复效生效的具体时间,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一般约定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时,合同效力恢复。 台湾保险法区分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 非寿险的复效日为保险人的同意日。保险人接到复效申请后,如果不同意,必须明示拒绝,10日内没有拒绝的,视为承诺。 寿险合同的复效日为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后的翌日上午零时。 阿姆斯特朗于1960年6月4日购买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保险,保险单受益人为妻子费德,并选择了每月支付保险费。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宽限期为3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单继续有效。 7月4日,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8月4日,阿姆斯特朗没有缴保险费。9月11日,阿姆斯特朗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并且缴纳了8月份和9月份的保险费。9月24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 10月份,阿姆斯特朗没有缴纳保险费。11月10日,阿姆斯特朗死亡。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在法庭诉讼中,费德声称:9月24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这应当创造了一个新的缴费期间,随后的缴费期间应当是从9月24日到10月24日,相应的宽限期应该是截止到11月24日。被保险人于11月10日去世,尚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9月24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阿姆斯特朗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只是导致原有合同效力的恢复,而不是签订一个新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缴费期间仍然应该是9月4日到10月4日,宽限期截止到11月4日。被保险人死于11月10日,已经超过了宽限期,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认为:复效并不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只是原合同的效力的重新恢复,这就意味着原合同中的所有规定继续有效。 复效后的保险合同,还是原合同的继续,不是重新订立的一个新合同。 中止的保险合同恢复以后,中止期间仍然计入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后,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该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的约定承担责任。 1.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年龄越大,发生意外死亡和疾病身故的能性越大。 2.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1)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年龄。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99版康宁终身保险: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2)真实年龄未达法定最低承保年龄。中国人寿国寿女性疾病保险(A)条款:16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 第32条第1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3.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但仍在承保年龄范围内。 (1)实付保险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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