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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契税法(4页)
第十三章 契税法
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财产行为税类。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1954年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1980年、1990年财政部又对契税政策进行了一些补充和调整,现行契税是依据国务院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
契税实行一次性征收,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
学习重点是: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
第十三章 契税法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合计 2001年 1分 1分 1分 3分 2002年 1分 1分 1分 3分 2003年 1分 1分 2分
本章变化内容:
在税收优惠中新增了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P234-235
一、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
(一)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的一般规定
征税对象是指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注意与土地增值税的交叉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③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④房屋赠与(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⑤房屋交换 (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⑤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2、征税对象的特殊规定
(1)公司制改造。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的改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对独立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2)企业合并。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其余则征。
(3)企业分立。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权属不征。
(4)股权重组。股权转让中,单位或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增资扩股,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的,征收契税。
(5)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免征;非债权人承受,征契税。
(二)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三)税率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不动产的价格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和交换差价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为发生上述不同应税行为时的成交价格、市场价格和交换差价。
例: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A的房屋价格为490万元,B的房屋价格为600万元,差额由A支付,当地契税税率为3%,则应如何缴纳契税?
解:(1)房屋等价交换,不交契税。不等价交换由多付资产一方按价差缴纳契税。
(2)A应缴纳契税为:
(600-490)(3%=3.3(万元)
三、税收优惠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减免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5、承受荒山等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
6、外国使领馆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特殊规定:
(1)公司制改造,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分立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收购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减半征收契税,安置全部职工的,免征契税。
(6)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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