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纳税计算(35页).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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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纳税计算(35页)

第二讲 纳税计算 一、纳税计算涉及的税种 财经法规考试中纳税计算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1)计税依据: 是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 在实际征收中,很难准确计算增值额,即使能计算,计算也很复杂,目前采用两种方式进行计算。 ①对一般纳税人,采用按全部销售收入计征销项税,然后减去采购商品或原料时支付的进项税,并以月计算。 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份销售产品收入20万元,销项税3.4万元,采购这些产品的成本为15万元,支付的进项税为2.55万元,计算其本月应缴增值税。 解答: 本月应上交的增值税为3.4-2.55=0.85万元。 ②对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财务会计不健全,进货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税法上就取比较低的税率(3%),按其销售收入的全部价款计算销项税,并不抵扣进项税。 例2:假如例1的业务换成小规模纳税人,重新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答: 其纳税计算如下: 销项税=20*3%=0.6(万元) 进项税仍然是2.55万元,但不能抵扣 因此其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就是0.6万元 从上面两种方式的纳税情况可以看出,采用17%的税率和3%的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相差不会象我们想象中的大。 (2)纳税义务人: 是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不含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3)征收环节: 只要取行收入就要征税,从国外进口货物也要征税。同一商品通过多个环节,进行多级批发与零售,每一环节都要征税。 2、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而言,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计税依据: 产品出厂时的销售价款、或进口消费品时报关进货价款、或是委托加工收货时的产品价值。 (2)征税范围 消费税仍然是针对商品的销售收入而言征税,但不是对所有的商品征税,只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具体只对14类的消费品(商品)进行征税,且与增值税不同,对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消费税。 (3)纳税义务人 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纳税人仍是委托人。 例3:甲卷烟厂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已知该批烟丝原料价格为50万元,加工后的市场价格为80万元,加工费为10万元,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乙应代扣代缴烟丝消费税是多少,在提货时总共应付乙多少资金。 解答: 该批烟丝应缴的消费税为80*30%=24(万元) 甲应给乙的资金为24+10=34(万元) (4)征税环节 ①除金银首饰可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余国内生的应税消费品都是在生产出厂环节一次征收,进入流通领域后,不管流转多少次,都不再重复征收。 ②进口的消费品在进口海关一次性征收。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分两种情况 一是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厂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出厂销售时不再征收。 二是委托加工收回后,还要继续加工的,委托加工完成时的产品价值部分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继续加工完成后,按新的产品价值在出厂时征收,但委托加工环节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例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该批烟丝市场价为60万元,加工完成交货时乙代扣代缴消费税18万元,甲收加烟丝后继续加工,生成成标准香烟180件,以每条210元的价格全部批发给丙超市。计算甲香烟出厂时应缴纳的消费税。 已知每条价格在70元以上的属甲类卷烟,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0.003元每支。 解答: 从价税:180*50*210*56%=105.84(万元) 从量税:180*50*200*0.003=0.54(万元) 甲应缴消费税105.84+0.54-18=88.38(万元) 3、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含旅游、餐饮、理发、咨询、代理、旅店、仓储、租赁、广告等)、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1)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征税环节: 取得收入时征收 (3)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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