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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解析

简论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解析  论文摘要 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知情权都因网购的非现场性而面临更大威胁。为了填补法律空白,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增设第25条规定了网购消费者的7天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对不属于除外范围的不同商品可无理由退货,但需保持商品完好,且要自行承担退货运费。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然而,立法在后悔权适用范围、完好标准、退货运费分担上还存在不明确或者不合理之处,还需进一步摸索与完善。  论文关键词 后悔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购消费者 经营者  一、后悔权出台背景  (一)法律背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第9条将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正是纳入草案。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于网购消费者的保护可谓是一片空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以及“三包“等法规,都未对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定。  目前,走在信息时代前列的一些国家已经对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进行了相关规定。瑞典在其《远距离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在电视购物、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程交易形式中享有14天的“冷静期”。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如果提出换货或者退款的要求,商家必须在30天内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据德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远程销售中,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后,在14天内有对自己签订合同表示后悔并通过撤回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来使自己所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德国民法典中对远程消费者后悔权的论述较为完备和详细,对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权利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二)社会背景  打开购物网页,我们不难发现各大电商和卖家都在售后服务和退货政策的规定中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之类的词语。这样的标语显示出,即便是网较为平等和自由的网络购物体系中,消费者依旧处于弱势地位。与此同时,很多商家规定,退货时商品配件、赠品及各种包装要完好,若索要发票,则发票也不能够丢失,否则将不予退换;食品类、内衣类等贴身衣物不予退换。如此种种,都是网络卖家通过各种方式狙击消费者退货。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显示2012年,用户网购反馈的最大问题就是退换货难问题。淘宝网、当当网、苏宁易购等行业龙头,均在投诉之列。201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消费者网购投诉主要集中在:到货时间、退款、退换货、物流快递等售后环节,这些问题占到投诉总量的一半以上。  二、后悔权入法过程——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的平衡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消法,备受关注的消法大修终于落下帷幕。在新消法中,被称为“后悔权”的网络购物方式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正式亮相,被认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  实际上,在修法之初,各方声音就一直在讨论后悔权要不要引入,要如何引入。如前所述,引入后悔权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争论的焦点便成为了如何引入后悔权。当时主要存在两种声音,一是引入为强制定规定,二是引入为任意性规定。若是强制性规定,则商家不得以特约排除;若为任意性规定则意味着原则上虽然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如果商家在购买之前提示了不予退货的情况,便不能享有任意后悔权。新消法最终选择了前者。  (一)后悔权入消法,网络经营商既支持、又担心  最为后悔权实施后的直接被影响者,电商对于此次消法修改极为关注,以淘宝为代表的多家电商,从始至终一直参与着相关的研讨。与传统销售模式相较,电商的崛起除了得益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最应该感谢的便是网络消费者的厚爱。据统计,仅2013年11月11日淘宝网一天的销售额就高达350亿元。在此次修法过程中,大部分电商认为,后悔权有利于提高消费者购物体验,有利于诚信商业生态的建设,对于后悔权入法,都表示出了相当的支持态度。实际上,早在修改草案出台之前,以天猫为代表的一些电商龙头为了吸引顾客、提高信用层级就已经喊出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口号。然而不少电商也表示出了自己的担心,认为后悔权的规定不应过于绝对。  任何权利都应该是有范围或边界的,后悔权当然也不能例外。电商的担心不无原因,目前关于后悔权的规定还只是一个框架,会不会给恶意消费行为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实践中应如何规制网购消费者善意使用后悔权,这些问题还有待于日后进一步细化和解决。  (二)后悔权三审两改——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的平衡  在此次修法的一审稿中,正式提出了后悔权理念,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此条款一出,京东、腾讯等电商代表首先坐不住了。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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