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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立高校惩戒权的法律性质

简论公立高校惩戒权的法律性质  论文摘要 高校因教育或管理上的目的,依据有关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对学生具有惩戒权。高校惩戒权具有不同的来源,对高校惩戒权的性质学界有着不同的说法。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案例中,有不少是因高校惩戒权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对高校惩戒权性质的准确把握成为司法实践的关键。本文认为高校惩戒权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它因高校的不同身份和惩戒权的不同来源而具有不同性质。  论文关键词 惩戒权 法律性质 高校  高校具有惩戒学生的权力,但是高校惩戒权是何种性质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说法。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案例中,有不少是因高校惩戒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惩戒的性质等两个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不同,造成同一性质的法律纠纷出现各种不同的结果。在同一法律体系下,同一性质的法律纠纷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不得不引起法律工作者的深思。  一、高校惩戒权概述  “惩戒”,是为维持一定的纪律与秩序,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常用“惩罚”一词替代“惩戒”涵义。在我国教育领域的立法中也没有“惩戒权”的概念,多使用“处分权”、“管理权”等词来替代。笔者以为,因高校的自主管理的需要对学生具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处分是惩戒的一种(如严重警告处分),而学籍管理中的不予录取、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则是另一种形式的惩戒,因此“惩戒”是把“处分”涵盖其中的。  高校惩戒权是指大学为了教育或管理上的目的,依据有关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对在校学生的行为制定若干规范和准则,并对违反规范或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学生单方施以惩罚的权力。高校惩戒权行使的主体是学校和教师,客体是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或越轨行为,相对方是学生。高校惩戒权根据惩戒主体的不同,分为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根据惩戒内容的不同,分为学籍性惩戒和纪律性惩戒两种;根据惩戒发生的形式不同,分为积极惩戒和消极惩戒。高校教师的惩戒权,由于其形式简单、对学生影响轻微,并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由于民办私立高校和公立高校在成立方式、组织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着差别,惩戒权的性质也与公立高校不同,本文仅限于研究公立高校的惩戒权。  二、公立高校惩戒权的渊源  (一)实现自身教育目标的需要  教育具有使社会受益和个人收益的双重责任和功效,是公益和私益的统一。它直接服务于学生学习和个人发展,通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来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从而实现社会公益的最终价值。学校教育是群体性教育、规模性教育,其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保持一定的纪律和秩序,对违规者予以必要的惩罚与处分,是完成教学任务、达到学校教育目标的必要手段 。高校按社会要求培养教育学生,需要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一定的主导地位,需要学生听从学校和老师的指导与要求。当然,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动固然要尊重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说一味的迁就学生,不批评学生,而是为了整个学生群体的目的能实现,要对每个个体在群体中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通过惩处违纪者的方式来制止违规行为,目的是为了个体更广泛更长久的发展。从教育学角度看,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是学生从他律走向自律前的一个必经途径,没有批评和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从教育心理学角度看,当学生实施正确行为时应给予正强化加以肯定,引导其继续实施正确行为;当学生实施错误行为时,应给予负强化加以否定,以制止错误行为的再次发生 。从社会管理角度看,要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统一,就要通过剥夺或限制个人的一些权利和自由,虽然这种剥夺和限制应该是有清晰边界的。因此,为保证教育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教育目标得以有效实现,高校必须建立一定的规范来设定学生权利界限和义务范围,这些规范的总和称为校纪校规,成为高校惩戒学生的主要依据。而高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必然拥有一定的对学生的控制权、惩戒权,这也是大学教育权的应有之义。  (二)来源于教育行政机关的授权  尽管规范我国高校学生惩戒权的法律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但它们只是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对学生的哪些违纪行为作出什么样的处分,并没有具体规定,而是授权给高校根据教育自主权自行制定规章制。主要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者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而依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教育管理是国务院的重要职能,教育部是国务院主管的教育职能机关,具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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