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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监理管理办法ppt(讲稿)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解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1、通过:2011年10月24日 上海市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 2 、 施行:2011年12月1日起。 3 、 公布: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内容特点 1、在原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制定,经过2003年和2007年二次修改)的基础上简化了有关监理单位权利、监理规划内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和注册监理师资格管理等内容。 (这方面内容建设部已有部颁规章规定) 2、国家法律、法规上已有有关监理管理的内容在《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中也简略了。 3 、针对上海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基础上: ﹙1﹚有针对性地强化、细化国家和本市现有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实效性和操作性;同时在上述的框架内探索可行的制度创新。 ﹙2﹚针对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某些缺陷,调整监督管理职能,转变监督管理方式,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关系。加强了执法监督力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这些内容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中都有规定。 (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共六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技术标准; (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解读:上述第四条关于监督管理体制,除民航、铁路外,将目前建设工程“统一管理的行政体制”调整为“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行政体制”)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监理保险) 本市鼓励监理单位投保监理责任保险。 (解读:监理保险主要指监理项目质量和安全责任险,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职业险) 第二章 监理委托 第七条(监理单位资质)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解读:核定的范围包括:专业类别和等级范围。 共分为十四类专业工程以及对应三个等级。详见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第158号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八条(外省市监理单位备案)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监理人员资格)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其他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相关考核合格。 (解读:按照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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