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一:增值税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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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一: 增值税 演讲人简介: 杨雪松先生 担任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部主任 担任有成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律师 1999年10月 律师资格一次合格 2000年9月 注册会计师一次全科合格 2001年9月 特许证券审计资格一次合格 2001年6月 注册税务师一次全科合格 2001年5月 会计师一次全科合格 2006年9月 财政部、证监会新《企业会计准则》师资认证 2008年10月 高级会计师考试一次合格 2009年12月 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国际会计、审计准则方向) 积极参与中国企业改革重组及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的私募、股票上市和买壳上市等相关的项目,累计为云南九家上市公司和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财税与法律咨询服务。 在财会、法律、审计、资产/企业价值评估、企业融资及兼并收购等方面有十年的工作经验。 征税范围 价外费用不包括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符合下述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 (1)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建安业务混合销售 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3号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资产重组涉及的增值税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但仍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 商场销售快餐,应当如何征税? 国税函(1996)2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餐饮公司送餐业务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 饮食店、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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