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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效力探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效力探讨 第 1 1卷 第 3期 2 0 1 3年 3月 西 南 农 业 大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r n a l 0 f So u t h we s t Ag r i c u 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 Vo 1 . 1 1 , No . 3 Ma r . 2 O 1 3 《 涉外 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 的适用效力探讨 戴小冬 ( 湖 南吉首 大 学 法 学与公 共 管理 学 院 , 湖 南 吉首 摘 4 1 6 0 0 0 ) 要: 涉 外 民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虽 然 对 本 法 与 其 他 法 律 的适 用 效 力 问 题 做 出 了一 些 规 定 , 但 并 没 有 完 全 解 决 本 法 生 效 后 同其 他 法 律 的效 力 序 位 问 题 。在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与 民 法 通 则 的 效 力 关 系 上 , 如果 法律没有 明确规 定, 应 该 坚 持 上 位 法 优 先 原 则, 适 用 民法 通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合 同 法 、 继承法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不一致时, 应该 采 用 新 法 优 先 原 则 , 适 用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涉外 民 事关 系 法 律适 用 法 未 将 商 事 法律 适 用规 范 纳入 当 中 , 海商 法 、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票 据 法 与 涉 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不存在适用效力上的冲突问题 。 关键词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民 法 通则 ; 特别 法 ; 法律 效 力 中图分类号 : D 9 1 3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5 3 7 9 ( 2 0 1 3 ) 0 3—0 0 2 3 —0 4 2 0 1 1年 4月 1 日正 式 生 效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外 国法 律 或者 国 际惯 例 的 , 不 得 违 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和 国涉外 民事 关 系法 律 适用 法 》 ( 以下 简 称 《 涉 外 民 国的社 会公 共利 益 。而《 涉外 民事关 系法律适 用法 》 第 5 条 规定 , 外 国法 律 的适 用 将 损 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社 会 公共 利 益 的 ,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法 律 。民 事关 系法 律适 用法 》 ) 标 志着 我 国涉外 民事 关 系法 律 适 用规 则 的 系统化 和现代 化 。为 了正 确适 用 这部法 律, 《 涉外 民事 关 系法 律 适 用 法 》 对 本 法 的适 用 效 力 问题做 出了一些 规 定 , 如 第 2条 第 1款 规 定 : “ 涉外 民事关 系适 用 的 法 律 , 依 照本 法确 定 。其 他 法律 对 涉外 民事 关系 法律 适 用 另 有 特 别 规定 的 , 依 照 其规 定。 ” 第 5 1条规 定 : “ 民法 通则 第 1 4 6条 、 第 1 4 7条 和 继 承法 第 3 6条 与本 法 的规定 不一 致 的 , 适 用本 法 。 ” 这 两条 规定 虽然 体 现 了“ 特 别法 优 先 原 则 ” 和“ 新 法 法 通则 规定 了外 国法 和 国际惯 例 的适用 有损 于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的社 会 公 共利 益 时 , 可 以拒 绝 适 用该 外 国法和 国 际惯例 , 但 对 于 拒绝 适 用 该 外 国法 和 国 际 惯 例后 , 应该怎样适用 法律则没有做 出明确规定 。 涉外 民事关 系法 律适 用 法 则 规 定 外 国法 ( 不 包 含 国 际惯 例 ) 的适 用有 损 于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的 社会 公 共 利益 时 , 可 以拒绝 适 用 该外 国法 并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法 律 。 2 . 关 于涉外 合 同的 法律适 用 问题 优 先原 则 ” , 但并 没 有完全 解 决本 法生 效后 同其 他法 律 的效 力 问题 , 实施 这 部 法 律 同其 他 法律 的效 力 问 题仍 然 值得 关注 。 《 民法 通则 》 第 1 4 5条 规 定 , 涉外 合 同的 当事 人 可 以选择 处理 合 同 争议 所 适 用 的法律 , 法 律 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涉 外 合 同 的 当事 人 没 有选 择 的 , 适 用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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