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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备案)N47号-锅炉压力容器保险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锅炉压力容器保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的、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劳动局颁发的《锅炉登记使用证》、《压力容器登记使用证》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经劳动局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属于报废或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并尚未改正的;
(二)尚未领取劳动局颁发的《锅炉登记使用证》、《压力容器登记使用证》的。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暴雨、雪灾、雹灾;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设计、制造失误及原材料缺陷;
(四)操作工人、技术人员的过失或恶意行为;
(五)操作工人、技术人员操作不当、技术不善;
(六)锅炉缺水、过烧、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七)物理性、化学性爆裂。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由于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各项原因,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亦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后的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等;
(二)劳动管理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下列原因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对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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