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docVIP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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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北省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拟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六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我院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其他成员从本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授予 (一)具有河北金融学院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是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成绩较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达到良好以上。 (四)大学英语以百分制为基准,英语专业须达到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达到60分以上;其他专业英语成绩须达到CET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小语种学生参照英语考试标准执行。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并获得国家或河北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其中,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必须通过河北省非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二级或国家级相应等级;计算机专业必须通过河北省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四级或国家级相应等级。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考试作弊或两次以上(含两次)违纪者; (二)必修课程补考累计超过3门(含3门); (三)必修课平均学分绩低于2.5者(含2.5); (四)选修课累计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超过12(含12)学分者; (五)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九条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若在毕业前有下列表现之一可由本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或表彰者; (二)有突出表现并被评为院级“三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团员)、“一好”(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者; (三)有突出表现被评为省(市)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者; (四)有其他特别突出成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第十条 选修课累计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超过12(含12)学分者,若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减少相应的累计重新学习学分的记载: (一)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者,可取消英语重新学习3学分记载;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者,可相应减少英语重新学习3学分记载。 (二)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可相应减少课程重新学习3学分记载。 (三)毕业论文(设计)取得“优秀”成绩者,可相应减少课程重新学习3学分记载。 第四章 授予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 (一)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学位。在毕业前2个月,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申请。 (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工作程序填写《河北金融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位审定表》,并在是否授予学位一栏中填写授予何种学士学位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一栏中详细填写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该表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名同意并加盖分委员会或系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复审。并同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1、本专业、年级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和教学质量情况总结; 2、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综合考评的情况; 3、毕业生成绩总表; 4、学生的学籍档案记录; 5、学生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材料。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对被推荐者逐一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六)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院行文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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