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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原GB7718-2004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文本 修订说明 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 基本沿用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名称,为了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名称相符,建议修订为《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 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1 范围 《食品安全法》扩大了GB7718-2004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即预包装食品。因此,修订后的标签标准也涵盖了这两类预包装食品。 储运包装只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对预包装食品提供保护,所有事项已经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所以,食品储运包装不要求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散装食品的标识要求应当另文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删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术语和定义 一致。 3.1 预包装食品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1 预包装食品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相对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的定义“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涵盖的范围更大。由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对标签标示确有不同的需求,因此,在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说明,以便标准文本分别作出规定。3.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一致 3.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一致 3.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删除。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已规定了定义。 3.5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加入“包装日期”和“灌装日期”的内容。 3.6 包装日期(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删除。因《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标示“生产日期”。而且按照“生产日期”的定义,“包装/灌装日期”均属于特定产品的“生产日期”。3.7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删除了“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GB7718-2004保质期定义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同时也不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3.8 保存期(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删除。《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保存期”的概念已无意义。 新增。《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与包装食品要标示“规格”,但无“规格”的定义;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10月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提示“规格”应当是与净含量相关的事项;参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GB7718-2004中5.1.4的标示要求,以及目前食品标签的实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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