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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共十五頁)

PAGE  PAGE 97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發布,迄今曾辦理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年十月七日修正發布。為加強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並配合地質法有關地質敏感區位規定,以及空氣品質標準修正發布施行,爰辦理本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開發基地位於海岸地區,其規劃應符合之原則,新增避免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提出因應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新增文化資產之影響評估須包含水下文化資產。(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港灣、港埠工程或填海造地之開發,新增應說明各該結構物對??下文化資產之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在海域抽沙或浚挖航道水域者,新增應詳細調查水下文化資產之影響範圍與其程度,並提出因應對策。(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第十二項刪除「開發單位應先取得地方文化資產主管證明文件」之規定;第十八項增列排水集水區域調查;增訂第二十項「是否位於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及位於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且依法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檢附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二) 「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錄新增須依第五條附件二所提出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 修正條文第六條附件三) 「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錄新增須依第五條附件二所提出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修正條文第六條附件四) 「範疇界定指引表」空氣品質之範疇界定參考資料,增列經排放後環境中新增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細懸浮微粒(PM2.5)之濃度與環境空氣品質之比較。(修正條文第三十條附件六) 「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空氣品質類別之調查項目,新增PM2.5;文化類別之調查項目,新增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水下文化資產。(修正條文第六條附件三附表六) 「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範例」空氣品質類別之調查項目,新增PM2.5。(修正條文第六條附件三附表七) 鑑於本次修正增列之相關規定,應有充分過渡期間供開發單位瞭解熟悉,爰明定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二十條 開發基地位於海岸地區,其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避免影響重要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 二、避免嚴重破壞水產資源。 三、避免海岸侵蝕、淤積、地層下陷、陸域排洪影響等。 四、避免破壞海洋景觀、遊憩資源及水下文化資產。 五、維持親水空間。第二十條 開發基地位於海岸地區,其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避免影響重要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 二、避免嚴重破壞水產資源。 三、避免海岸侵蝕、淤積、地層下陷、陸域排洪影響等。 四、避免破壞海洋景觀及遊憩資源。 五、維持親水空間。為加強對水下文化資產之保護,增訂開發基地位於海岸地區,其規劃應符合之原則,應避免破壞水下文化資產,爰修正第四款規定。第二十八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含水下文化資產)、文化景觀、人口分布、當地居民生活型態、土地利用型式與限制、社會結構、相關公共設施包括公共給水、電力、電信、瓦斯與排水或污水下水道設施之負荷、產業經濟結構、教育結構等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提出因應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第二十八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文化景觀、人口分布、當地居民生活型態、土地利用型式與限制、社會結構、相關公共設施包括公共給水、電力、電信、瓦斯與排水或污水下水道設施之負荷、產業經濟結構、教育結構等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提出因應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為加強對水下文化資產之保護,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提出因應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其屬位於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認定之水下文化資產敏感區位者,文化資產之影響評估須包含水下文化資產。第三十五條 港灣、港埠工程或填海造地之開發,應說明各該結構物對沿岸流、漂砂、鄰近海域生態、水下文化資產以及未來之海岸地形變遷、或對河口之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 設有隔離水道者,應就相鄰之填海造地與陸域間之各河口、浮游生物與底棲生物、沿岸流、潮汐、海岸地形變遷、沉積物流失、排水、水質交換等問題,說明其整體之負面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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