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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宠物犬死亡津贴保险条款方案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宠物犬死亡津贴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备-其他【2015】附26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需附于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宠物犬医疗费用保 险合同(“主保险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 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标的包括: 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兽医(动物)治疗机构(以下简称“宠物医疗机构”)完成基础 疫苗注射并具有相关疾病抗体、由被保险人合法拥有和饲养、且投保时已满6 周龄但未满9 周龄且身体健康的犬类宠物,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障宠物。 宠物养殖、运输、寄养、训练、治疗机构所有或管理的犬类宠物或其他出于经济、商业、 科研、实验目的而所有或管理的犬类宠物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标的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十天后初患主保 险合同所列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以该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保 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十天内(包括第十天)保障宠物已死亡的; (二)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障宠物死亡的; (三)保障宠物死亡之前的一年内未注射疫苗的;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给保险标的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保险标的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保险标的因罹患主保险合同以外的疾病而死亡的; (八)保险标的因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手术、绝育手术而死亡的; (九)保险标的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而死亡的; 第五条 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 赔偿。 保险金额 1 / 3 第六条 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额度为准。保险人基于主保险合同和本附加保 险合同赔付的总额不超过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 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 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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