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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概要
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导游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导游人员管理的法律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1) 《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一节 导游证的发放与管理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二、导游证的领取 三、导游证和领队证 四、不得办法导游证的情形 五、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导游人员资格证是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二、导游证的领取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旅行社管理 劳动合同 导游服务公司 挂靠协议 三、导游证和领队证 《条例》第四条第三、四款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领队证是导游出境带团的上岗证明,是国家允许导游出境带团的法律许可。 领队证的领取程序: 出境游组团社组织拥有导游证的正式员工报考 通过领队资格考试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证 导游证与领队证的联系和区别: 1、导游证是报考领队证的必要前提。 2、导游证是国内从事导游职业的上岗证明;领队证是从事跨国导游服务的法律证明。 3、导游证的领取须由个人通过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向旅游局申请;领队证的领取须由个人经出境游组团社向旅游局申请。 四、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条例》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五、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前者是表明某人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后者表明某人已获准从事导游职业。 2、领取程序不同 前者在个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合格后,直接向旅游局领取;后者须由个人通过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向旅游局申请领取。 有效期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条例》第八条第二、三款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延期。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条例》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导游人员的人格权,是指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应处理好维护人格尊严与提供优质服务间的关系。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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