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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机构对危急患者强制缔约义务.docVIP

论医疗机构对危急患者强制缔约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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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卷  第 3 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Vol. 9, N o. 3 2010 年 6 月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Jun. 2010 文章编号: 1671- 7041( 2010) 03-0077- 05 论医疗机构对危急患者的强制缔约义务 郭  鸣 (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 武汉 430072) 摘要: 通常情 况下, 医疗 机构 与 患者 之间 是 医疗 合 同关 系。 为使患者得 到 及时 的 医治, 从 维 护患 者的 生 命健 康权 益 考 量, 对于危急患者, 医疗机构负有强制缔约 义务, 非有正当 理 由, 不得拒绝患者的请求。医疗机构 所负有的强 制缔约义 务 是法定的民事义务, 在医疗机构违反 该义务且给 他人造成 损 害时, 应该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关键词: 医疗机构; 强制缔约; 先合同义务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志码: A On forced contracting obligation of medical institution to patient in imminent danger GU O M ing (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 , Wuhan Univ. , W 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Normally, there is a medical service co ntract betw een medical institution and t he pat ient. In or der to safeg uard the pa- tient s life and health, and cure the patient in time, the medical inst itution has the forced contracting oblig atio n to patient in im- minent danger. T hey shouldn t refuse the patient s request w ithout proper reason. T he for ced contracting obligation of medical institut ion is leg al civil duty. T he medical institution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 ies of the contr acting neg ligence w hen one breaches the obligation and causes damage to any other per- son. Key words: medical institution; forced contract; pre- contract obligation 近年来, 医院以危急患者所带费用不足拒绝救 治, 引起患者伤重不治的事件屡见报端。举典型事 件言之: 2005 年 12 月, 农民 工王某腹痛难忍, 被送 往北京同仁医院。因王某身无分文, 院方拒绝予以 救治, 不久王某死在医院。事情发生后, 王某亲属以 北京同仁医院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2006 年 10 月, 此 案在北京市东城 区人民法 院公开审理。法院认为: 农民工王某不应被送到同 仁医院救治。理由是同仁医院不是定点救治机构, 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由民政部门办的龙夫医院才  是救治弱势群体的定点医疗机构。因此同仁医院对 [ 1] 就本案而言, 同仁医院是否对王某之死承担民 事责任的关键, 在于同仁医院是否负有强制缔约义 务。而欲明确医疗机构是否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必 须明确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很显然, 若医疗关系的主要性质并非契约关系, 那么, 所谓医 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就失去了依据。因此, 判断 医疗关系的性质, 就成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负有强 制缔约义务的前提。以下对此予以分析。 一、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 性质 所谓医疗关系, 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与病人之 [ 2] 248 医疗机构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治关系的法 律性质, 学者存在不同的认识。概括而言, 有以下几 种学说。一是 公益说 。该说认为, 多数医疗机构 均是政府实行一定的补贴并严格限制服务价格的公 立非营利性机构, 其福利色彩较浓, 医疗机构不是一 般意义上的经营者, 医患关系应由行政法予以调整。 二是 医疗消费说 。此说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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