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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住改商”设“门槛”
在住宅楼内开饭店、开公司等,已成为时下不少小区的一道“风景”,有的是业主把房屋出租给别人使用,有的则“亲自操刀”当老板。对这种“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简称“住改商”)”的行为,《物权法》出台前,经受烟熏火烤或噪声污染的市民经常会向环保部门投诉,但往往治标不治本,有的连标也治不了。《物权法》出台后,有关条文对“住改商”进行了严格限制,如果邻居们认为开饭店、开公司等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权。
住改商,《物权法》未绝对禁止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解释,本条第一句仅禁止业主违反特定要求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绝对禁止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欲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住改商”可行性有多少?
“虽说‘住改商’未绝对禁止,但它的实现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从这一点看其完全不具可行性。”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专家认为,这样的条款几乎堵死了“住改商”的现实操作可能性,有等于无,“这个条款的关键是限制‘住改商’这种行为。”
“将住宅改为商业性用房等住宅用途变更行为,实际上严重侵害了相邻权人的利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红认为,《物权法》该条文的制定,实际上不是要保护“住改商”这种行为,而是用该条款赋予相邻权人一种权利,即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将可以依据《物权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住改商”的侵权人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记者实际调查采访发现,不少市民认为,有了《物权法》,他们可以更有的放矢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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